关于转发环保部 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1    浏览次数:2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厅(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驻陕各保险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并充分认识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各级环保部门、保险系统、各试点企业要把落实文件要求作为贯彻十八大精神、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举措,真抓实干,确保我省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工作取得实效。要按照娄勤俭省长的讲话要求,宁肯牺牲GDP也要保障我们的环境友好、生态美丽。

  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采取邀请性招标的方式面向社会选择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司。中标的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中国保监会文件精神和省环保厅、陕西保监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陕环发〔2012〕108号)的各项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

  三、保险公司要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团队,确保每个试点企业有专人负责和服务;要制定专门理赔服务承诺书并认真履行;要在现有费率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投保企业的具体费率;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时,及时提供资金垫付用于社会物资的调配与施救。保险经纪公司要建立专业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经纪服务团队,为投保企业提供规范、高效、优质的投保、续保、索赔及防灾防损、风险评估、损害鉴定等培训、咨询、协助办理服务;要代表投保企业就有争议的案件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谈判,最大程度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的损失和索赔成本。

  四、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应与参与试点工作的保险机构签订工作推进协议。各市县环保局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和推进承办人员,并于3月25日前将名单报省环保厅政法处。同时要建立项目联系人制度,积极协助参与试点的保险机构在本地开展工作。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市(区、县)环保部门应积极协助驻地人保财险公司,按照确定的试点企业目录和相关文件的要求,严格把关,逐一落实,确保试点企业的参保率达到100%。

  五、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对保险机构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督促保险机构加强对投保企业污染事故预防能力的指导和检查,认真履行保险合同,为投保企业提供保障;指导保险机构建立规范的保险理赔程序及认定标准,切实依法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于违法违规或侵害投保企业和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各级环保部门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要停止审批该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批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不得核发排污许可证,不得出具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核查意见,不得安排环保补助资金等;将有关信息通知银行业金融机构,限制其贷款的获取。陕西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要充分发挥组织管理职能,采取有力措施,推动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六、投保企业要根据自身情况确定足以赔付环境污染损失的责任限额;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强化环境意识,健全风险防控机制,采取多种风险防范措施,减少污染损害的发生;发生污染事故后,要及时通知保险机构,积极配合做好理赔工作。

  联系人:政策法规处  尹萌

  电  话:(029)87292764

  传  真:(029)87293445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

201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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