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异地建设问题的复函(黑安监函字〔2015〕158号)

发布日期:2015-11-11    浏览次数:3
牡丹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异地建设问题的请示》(牡安监发〔2015〕6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的适用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交易和配送的任何经营企业。

    2、黑龙江北方工具有限公司不从事危险化学品交易和配送,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范畴,可不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经营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的规定。

    3、鉴于该企业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具有较高危险性,企业应从规划、设计、建设、使用等环节,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若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要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防控体系,防止事故发生。

    4、由于该企业不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其内部需要配套建设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无需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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