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推进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号)及《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鄂发〔2011〕1号)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5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将调整水力发电和工业生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水力发电地表水水资源费将由0.003元/千瓦时调整至0.005元/千瓦时;工业生产取用地表水水资源费,将由0.10元/立方米调整至0.15元/立方米,新标准从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