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公司

发布日期:2006-07-25    浏览次数:2

  信达、华融、长城和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

  (2)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帐簿免征印花税。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4)资产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5)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摘自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0号)

  收购、承接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和额度,对相关国有银行不良资产,以帐面价值进行收购,同时继承债权、行使债权主体权利。具体包括资产公司承接、收购相关国有银行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及其相应的抵押品;处置不良资产是指资产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为使不良资产的价值得到实现而采取的债权转移的措施。具体包括运用出售、置换、资产重组、债转股、证券化等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

  摘自2001年2月2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0号)

  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其经批准分设于各地的分支机构,接收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免征其销售、转让及利用该资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营业税。对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内地公司和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资产,在清理和被处置时,免征其应缴纳的营业税。

  摘自2003年11月10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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