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16-01-22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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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方案》出台的背景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稳定。近年来,传染病防治工作面临来自传统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的双重压力。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任务艰巨繁重。随着全球化进程加快和我国对外交往增多,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境外传染病输入风险明显增加,给我国公共卫生安全带来挑战。广大防治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的安全防护,是保障其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必然要求,是科学有效开展传染病防治的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关心爱护防治人员的职业安全和身心健康。为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按照省政府要求,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畜牧局、省科协、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10个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辽宁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的出台,对进一步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工作积极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提升我省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方案》的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依法科学、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保障,认真履职尽责,完善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

  三、《方案》的重点内容

  (一)加强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广大疾控人员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发挥着主力军作用,总是奋战在防治传染病疫情的第一线,与疫情做最直接的战斗,在开展传染病现场调查、诊断检测、治疗、科研、指导临床救治过程中,疾控人员或是需要操作病原材料,或是接触患者和污染的环境,面临着感染风险。由于职业原因,传染病防治人员不能在疫情面前退缩,必须站在第一线,他们是公共卫生安全最重要的守护者,但同时也是最大的潜在受害者。因此,《方案》要求,卫生计生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人员的防护标准,制定完善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人员防护培训和演练,建立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动物疫病防治和监督执法等工作的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及时做好隔离观察、体检、预防性治疗等职业暴露后处置,及时做好疫点、疫区或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近年来,医务人员在患者救治过程中,感染传染病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经呼吸道或接触传播的传染病,如SARS、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结核病等,提示医务人员的感染和患病风险主要与在工作场所暴露和感染预防控制措施不足等有关。因此,必须重视对医务人员的感染防控和安全防护工作。《方案》要求,要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分区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做好传染病患者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手卫生、职业防护及职业暴露后干预等关键防控措施。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由于实验室安全管理问题导致传染病防治人员感染或社会恐慌的事件也屡见不鲜。近些年来,由实验室操作不当造成的人员感染和公共卫生事件时有发生,对公共卫生防控和人员健康造成了很大影响和威胁。因此,《方案》提出要进一步加快我省省级菌(毒)种保藏中心建设,对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实行集中保藏,分类管理,重点加强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实验室装备建设,做好省疾控中心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建设改造工程,逐步使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仪器配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安全防护,继续实施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备案制度。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为防止实验人员的感染以及防止感染物的外泄,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规定,对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采取安全管理措施,并对相关人员做好防护工作。《方案》提出,要切实做好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确保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得到安全管理,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管理和医疗废物处置人员防护,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做好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污泥安全处置工作。强化监督,严厉打击医疗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

  (五)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和传染病感染保障政策

  疾病预防控制系统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主要工作体系,在“非典”之后,我国各级政府和社会公众更加重视和关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的建设。但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和公众健康需求提升,疾病预防控制体系综合能力还远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尤其是疾控体系专业队伍的发展明显滞后,疾控机构的人员安全防护和收入待遇还存在较大问题,需要大大加强。因此,《方案》中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待遇问题做出了规定,要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从事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预防、控制、监督、检疫、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将重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和鼠情监测与防控专业技术人员防治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以及因现场处理疫情等工作原因感染疾病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传染病防治人员,可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关待遇补偿。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政策,扩大基本医保覆盖面和保障范围,提高保障能力,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就医负担。做好基本医保、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衔接,保障困难群体患重大传染病得到及时救治和救助。

  (六)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方案》中,对加强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也提出相应要求,即健全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活动”,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

  四、《方案》的保障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分工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各级卫生计生、畜牧兽医、财政部门要完善传染病、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治相关安全防护装备和耗材的供应与储备机制。各地区要抓紧研究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政策措施,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11月11日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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