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卫生厅关于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一次性摄像吸引管有关收费问题的复函(桂价医函〔2013〕109号)

发布日期:2013-04-18    浏览次数:4

广西中医药大学附属瑞康医院:

  你院《关于申请一次性摄像吸引管收费的申请》收悉。为鼓励医疗机构技术创新和新技术的临床应用,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精神,以及参照外省同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水平,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院在开展“人工流产术”(项目编码:311201053)时,使用“一次性摄像吸引管”。 一次性摄像吸引管将作为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关于规范我区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的通知》(桂价费〔2005〕269号)附件中“人工流产术”项目的“除外内容”。

  二、你院开展以上医疗服务项目,应坚持以患者自愿选择为原则,同时必须确保患者能选择传统的其他方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本批复自下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满后,由你院重新报自治区物价局、卫生厅批准。试行期间国家有新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自治区物价局      自治区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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