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工信能源〔2013〕266号
各产煤市工信委、发展改革委、安监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2〕153号)转发你们,并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新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煤矿建设矿井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请各有关部门按照文件要求,各司其责,通力合作,做好煤矿建设安全管理各项工作。
三、请各产煤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将此文转发至辖区内所有煤矿矿井。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陈国光 0771-2182221
陈德芬 0771-8095032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广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能源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