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业厅:关于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04-16    浏览次数:2

 

关于开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农业局(农委)、旅游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国家旅游局办公室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工作的通知》(农办企〔2012〕4号)要求,经研究,确定在全省继续组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示范带动作用强。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项目符合当地规划布局和有关要求,并得到相关部门批准。能够紧紧围绕当地农业生产过程、农民劳动生活、农村乡土人情开发休闲产品,周边农民能够广泛参与和直接受益。通过项目建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起到了重要的带动作用。

  2.经营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热心公益事业,社会形象良好。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责任明确,接待服务规范。近三年内没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和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职工工资和重大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现象。

  3.服务功能完善。园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休闲项目特色鲜明,功能突出,知识性、趣味性、体验性强。客房、餐厅干净整洁,卫生设施达标。通讯、网络等设施顺畅。农耕文化展示和农业科技普及、教育等设施完善。机电、游览、娱乐等设备完好,运行正常,无安全隐患。

  4.基础设施健全。道路通畅,路标、说明牌、路灯、停车场健全。消防、安防、救护等设备完好、有效。无违规建筑和占用耕地乱搭滥建现象。建立了符合环保标准的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生产和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近三年内没有发生重大污染环境等问题。

  5.从业人员素质较高。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素质,注重加强人才培养。有完善的培训制度,健全的管理机制,坚持开展经常性的业务培训,上岗人员培训率达 100%,关键和重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6.发展成长性好。主导产业特色突出,坚持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所产农产品要达到无公害、绿色或有机农产品标准。近三年示范点总资产、销售收入和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稳定增长。当年营业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0万人次以上,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占职工总数的60%以上。

  二、申报范围、数量及程序

  通过自我创建,达到申报条件的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包括农家乐专业村、农业观光园、休闲农庄等),均可自愿申报。

  申报单位在对照创建条件认真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向县级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相关证照等材料。

  县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县申报单位进行考核、评估,择优推荐到各市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考评汇总后,统一报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

  省农业厅和省旅游局初审后,择优报农业部和国家旅游局或认定为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

  各市示范点申报数量,按辖6个以上县(市、区,含6个)的不超过3个、辖6个以下县(市、区)的不超过2个控制。已认定命名为省以上休闲农业或乡村旅游示范点的,不再申报认定。

  三、申报要求

  各级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创建认定活动作为引领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申报条件和程序组织筛选和申报。要通过创建认定活动,树立一批示范典型,打造一批知名品牌,提升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推动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良好氛围。

  请各市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于2012年8月1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申报表(格式见附件)以及相关资料一式三份分别报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同时附电子版光盘。

  联系方式:

  1.省农业厅生态农业处  联系人:董 梅 王日新

  电 话:0531-67866176 67866177

  电子邮箱:sdnystc@163.com

  2.省旅游局政策法规处  联系人:周 玥 孟大乾

  电 话:0531-82676437  82676413

  电子邮箱:mdq@sdta.gov.cn

  附件: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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