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完善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

发布日期:2014-11-18    浏览次数:2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企业2014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最低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或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在保持总体平稳运行的同时,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对当前稳增长调结构造成了很大压力。为提高企业加大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方案。10月20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对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本次公告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一系列问题加以明确,统一了政策口径、明确了后续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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