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环资[2015]2491号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市、青岛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工信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14]298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二五”绿色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发展规划的通知》(建科[2013]53号)等有关规定,充分回收利用低品位余热资源用于城镇供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煤炭消耗,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研究制定了《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附件:余热暖民工程实施方案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