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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下发后,请各分局将执行免税政策未到期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的名单和应免税期限的具体情况上报市局备案。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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