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1-18    浏览次数:3

鄂环办[2013]275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为规范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根据环保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社会检测机构参与污染源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推动企业自行监测工作顺利开展。

  二、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

  三、坚持放开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加强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质量管理,确保环境检测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执行过程中,请将发现的问题和改进建议及时上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晏 京  027-87167532  hbepb_yj@qq.com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1月4日

    湖北省承担委托性企业自行监测社会检测机构能力认定办法(试行).doc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