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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作价入股 或催生一批科技富翁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

  在重庆,今后科研人员的收益将与科研成果的转化效益捆绑在一起。近日,我市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科技人员最高可获单位持有技术股权的70%。

  在市政府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科委主任钟志华说,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对象将不受所有制、国籍、岗位等条件限制,这在国内相关规定中属于首创。

  这一新规将成为推动我市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器”,或催生一批科技富翁。

  实施主体

  包括市内所有企业

  按《规定》,重庆市将允许和鼓励本市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根据科技成果评估价值或转化产生的收益,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规定》明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不以企业整体盈亏为必要前提,重庆市所有企业、高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都可以完全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激励对象可以是具体个人,也可是科技创新团队。此外,激励对象将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兼顾管理人员。同时,《规定》还特别规定:“中央在渝企业、科研机构或分支机构,我市以外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组织将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获得收益的,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参与起草《规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说,以往科技人员要凭借科技成果成为企业股东难以实现,而有了这一规定后,这一现象将得到改观。

  激励方式

  科技成果可作价入股

  对科技创新人员的激励,将采用作价入股、股权奖励、分红激励等五种主要方式。

  其中,关于作价入股的规定,重点解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利用职务科技成果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以及职工个人拥有科技成果实施技术折股的问题。

  规定允许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可将因该成果所获股权的不低于20%,但不高于70%的比例,奖励有关科技人员。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依法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以技术入股进行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最高可以享有单位持有技术股权的70%。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采用作价入股、转让或许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实施产业化等方式实施转化所获得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收益分成的方式对激励对象进行激励的行为。

  不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分红激励的比例可以不同。对于科技成果通过转让或许可而获得一次性收益的,可将净收益的20%~70%一次性激励有关科技人员或团队。比例之高是前所未有的。

  而由本企业自行投资,或与他人合作,或以作价入股其他企业的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自该成果转化开始盈利的年度起3~5年内,每年提取不超过该成果净收益30%的比例用于分红激励。

  税收优惠

  纳税起征点扣除科研成本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受益人取得收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将扣除其为科研成果付出的成本,以扣除成本之后的剩余所得作为纳税基础。另外,在个人取得股权时,可以暂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到股权转让真正实现之后再缴税。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等计提依据。

  推行方式

  将先行试点再全面铺开

  钟志华介绍,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将经历先试点再全面铺开的发展过程。在试点过程中,将由各级政府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改革协调工作机构,组织开展试点工作,并对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及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目前,市政府已成立专门科技成果转化和股权激励改革协调工作管理机构。

  后续配套

  工商税务将陆续出台配套规定

  钟志华说,《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已于11月2日开始实施。同时,我市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还将陆续出台配套规定,保障办法实施,并在科技项目、科研平台建设等方面向率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相关企业倾斜。

  据悉,重庆出台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措施是继北京中关村、上海张江、武汉东湖等三个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出台类似规定之后,国内省级层面首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出台实施专门规定。

  解读

  激励对象不受国籍身份岗位限制

  “我市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将有利于调动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昨日,在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科委主任钟志华、副主任徐青,市地税局副局长余志东,参与起草《规定》的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谭启平等人就不少企业和科研人员关注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有何创新?

  管理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昨日,谭启平表示,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和分红激励对象分为两类:在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或团队;在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或团队。只要对关键技术的研发和转化作出了突出贡献,不管其是否为中国人、不管该企业是国有还是国有控股,也不管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其身份和岗位如何,都可作为激励对象。

  在确立激励对象时,《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一是将团队作为激励对象;二是将管理人员纳入激励范围。

  有何规定?

  两特殊主体有特别规定

  徐青介绍,对于股权激励,《规定》对两类特殊主体作了特别的规定。一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是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规定》专门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用于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的激励总额进行了限制,规定不得超过相关科技成果近三年产生的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其中激励总额用于股权奖励的部分不得超过50%。

  有何程序?

  首先对科技成果评估确权

  徐青介绍,对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应当履行一些程序。常规程序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该科技成果的评估和确权,应当依照相关程序开展成果价值评估、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评价和收益及费用专项审计;另一方面,因为股权激励会涉及到企业股权的变动等,需要对企业激励总额进行核准与备案等。另外,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而言,因为涉及到国有资产,需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特别规定。

  有何突破?

  奖励比例之高前所未有

  谭启平介绍,对于科技成果转化,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了一系列激励制度。我市出台的规定,在奖励比例上有相应的突破。以分红激励为例,我市规定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以转让等方式获得收益的,可提取净收益的20%~70%用于一次性分红激励有关科技人员或团队,比例之高是前所未有的。

  影响

  催生一批科技富翁

  昨日,获知《规定》后,重庆胜普昂凯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相果喜形于色,“该‘规定’将在我市催生一批“科技富翁”。

  刘相果说,将组织公司科技人员学习了解《规定》中的相关政策,利用好政策,进一步调动科技人员的创新能力。

  中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刘从学说,多年来,科技工作不同程度出现“物重于人”、“见物不见人”的倾向,科技工作者的价值和权益没能得到很好地体现。现在市里及时出台了相应的规定,可以说企业创新主体的“春天”来了,“我们将认真学习领会《规定》,把它用活用好,让这一政策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助推器’”。

  唤醒许多科研成果

  据重庆市科委统计,2011年重庆共诞生科技成果24299项、发明专利1968项,而科技转让到账资金仅1.5亿元人民币。受多重限制,不少发明专利、科研成果都躺在实验室和论文纸上“睡大觉”。

  对此,市科委有关负责人说,《重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若干规定》实施后,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的发明专利、科研成果如不能很好地转化,自己也会“费力不讨好”,因此他们会更加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率、实用性,会更重视用“从需求中来、到市场中去”的原则筛选科研项目,这将有力地促进我市科技成果的转化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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