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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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