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农办农[2013]30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水平监测评价办法(试行)》(农办计[2013]7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监测工作,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现就我省做好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示范区监测评价工作。开展示范区监测评价是一项创新性、探索性工作,其目的是为了准确评价示范区发展水平、加强示范区建设管理、推动形成“比、学、赶、超”建设格局。同时,示范区监测评价结果,也是农业部实施“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管理机制的重要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导向,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水平,更好辐射带动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
二、正确把握监测评价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农业部通知要求,抓紧制定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监测评价工作管理,准确把握评价目的、评价原则、评价内容、评价方法,确保评价工作顺利开展。示范区监测评价从今年起每年都要开展,各示范区要明确责任到具体部门、到责任人,保持监测评价工作持续性。要根据农业部发布的评价结果,及时总结好的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同时也要横向对比找差距,分析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原因,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积极改进工作,不断提升示范区建设水平。
三、做好监测数据采集和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评价办法》要求开展评价指标数据的采集、整理、核实,编制自评价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上报。示范区评价指标数据应真实有效,年度间口径一致、相互衔接,严禁虚报。今年的报表经示范区所在政府同意后,于12月16日前通过监测评价网络平台报送我委农业局,我委审核后统一报农业部。数据采集、填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农业局联系。
联系人:许刚 省农委农业局 025-86263649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12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