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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有关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8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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