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安全健康和家庭幸福,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尤其是2011年底《职业病防治法》修订以来,省委、省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不断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我省重化工业比重大,矿山采选、原材料加工企业多,又是老工业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多,职业病危害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人数多。据统计,全省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矿企业有3万余家,仅接触粉尘和毒物的劳动者就超过60万人。如果不加以防范,这些劳动者就会成为职业病的潜在人群,数年后就有可能罹患职业病。
二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得不到有效落实。由于职业病发病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导致多数企业和部分县区政府存在“重红伤、轻白伤”的思想。此外,由于监管职能的划转,监管队伍重新组建,专业监管人员欠缺,加上经济形势低迷,行政处罚力度弱,致使多数企业的职业卫生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纠正,而违法低成本或零成本的现状使得违法企业更加有恃无恐。
三是职业病防治形势日趋严峻,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迫在眉睫。近几年,随着监管力度加大,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人数明显增多,导致被诊断出的职业病数量急剧增加。我省连续三年新增职业病超过千例、职业病信访案件逐年增加。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按照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省安全生产监管局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共同起草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二、《意见》总体要求
《意见》明确提出了以“依法治理”为核心的指导思想和“坚持四个结合”的工作要求。一是坚持预防为主和严惩重处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和过程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二是坚持部门监管和综合协调相结合,执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注重落实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职业病“防、治、保”各环节的责任,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部门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社会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三是坚持专项整治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深化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治理,逐步推行分类分级监管,构建科学监管长效机制;四是坚持强化监管和加强服务相结合,强力推进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落实职业健康监护措施,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体系,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三、《意见》主要内容
1.突出强调全面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强化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的十一项义务,包括建立责任制、完善档案、源头控制、教育培训、申报和告知、职业健康监护、检测和评价、处置职业病危害事故、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严格劳务派遣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其中,第九项“落实协作企业职业卫生条件审查制度”,强调要建立用人单位间相互监督、控制的制约机制,充分运用市场调节,倒逼上游供货企业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项“严格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管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劳务外包和劳务派遣用工缺乏监管的现象,强调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派遣工完全纳入职业卫生管理范畴,对劳务派遣工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总责。
2.进一步明确了有关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职责。重点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保”等环节的职责。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安全必须管职业卫生”的原则,规定了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以及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职责,要求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避免推诿扯皮。
3.要求严肃查处职业卫生违法违规行为。一是大力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危害治理。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家具制造、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水泥制造、铸造、船舶制(修)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二是突出重点环节强化监督检查。把重点行业接触高毒和高危粉尘的关键岗位的劳动者作为重点人群,从防护设施、个体防护用品配备以及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健康监护等方面加强监管。三是依法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事件)。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四是实施“黑名单”制度。明确了应列入职业卫生“黑名单”的几种情形。五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分别负责职权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要求各部门对举报事项要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不得以不在职权范围内为理由推诿扯皮。
4.提出了八项保障措施,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顺利推进。一是组织保障,推动各级政府树立“职业卫生是安全生产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安全理念;二是资金保障,加大对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职业卫生装备、宣传教育以及职业病防治科研等方面的投入;三是制度保障,建立完善沟通协作机制,完善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职业病防治信息共享,明确职业病信访首访部门负责制,避免部门间推诿扯皮,将信访矛盾化解在基层;四是事故统计报告保障,建立健全职业病直报统计系统,杜绝谎报、瞒报;五是技术支撑保障,强调对各技术服务机构加强监管,确保服务质量;六是信息化保障,统筹推进职业卫生监管信息化,实现职业卫生监管重点工作信息共享;七是宣传教育保障,加强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用人单位负责人主体责任意识和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八是队伍保障,强调加强职业卫生专业监管队伍建设,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业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