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关于做好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06    浏览次数: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3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3〕22号)、《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深入贯彻〈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78号)以及《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省政府令第362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接收安置对象

  我省接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对象为:

  (一)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政治、身体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符合有关规定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龄满55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符合提前退出现役规定的。

  退役义务兵和复员士官退出现役时间为2013年12月1日,接收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到2014年1月底以前接收结束(驻香港、澳门部队因士兵轮换需要,驻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青海省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可适当提前或推迟接收)。转业士官接收时间以及相关问题按民政部、总参谋部通知执行。

  二、依法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2013年是新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施行后征集的士兵大批退出现役的第一年,也是《湖北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颁布实施的第一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法规政策,全面深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全力推进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统筹发挥退役士兵专项教育培训补助和就业培训补助资金效益,确保有教育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参训率达到100%。要加强教育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参训退役士兵“双证”(职业资格证书、毕业或结业证书)获取率达到95%以上、就业率达到85%以上。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大力开展“订单式”教育培训。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进一步完善军地部门协调、校企合作培养工作机制,建立教育培训考核体系和机构年检制度,规范有序推进教育培训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调整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同时,要研究制定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的措施办法,稳定和扩大就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各地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实现创业。

  各地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确保在2014年10月底以前足额落实到人。

  (二)依法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上岗就业。对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是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应当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在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择优录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地要根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地安排退役士兵工作计划,采取公开考试考核等办法予以安置。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于2014年10月底以前开出安置介绍信。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新政策施行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本人自愿的,也可以选择按照入伍时国家和本省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规定执行。其中,城镇退役士兵的父母或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应继续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的部门、行业或单位,采取经济补助、安排工作等方式予以安置;父母或配偶无工作单位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以自谋职业为主、安排工作为辅的办法予以安置。

  中央国家机关驻鄂直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和省直各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人事代理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用人单位应当在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其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确保享受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

  三、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总责。各地要将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安排工作纳入国防动员及“双拥”考核评比目标体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督导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实施。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方,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接收安置单位违反安置法规政策,特别是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并对接收安置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以及到地方后开拓进取、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合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自觉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2013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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