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府发〔201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企事业单位: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潼南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办法
(2012年8月1日潼南县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加快实施科教兴潼、人才强县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增强青少年科技创新能力,提高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参照《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是由县政府设立的全县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
第三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每年度表彰一次。每届县长奖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奖表彰人数不超过5人,提名人选不超过10人。县政府对获奖者进行表彰,授予县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并给予物质奖励。县长奖每人奖励2000元,提名奖每人奖励1000元,特别优异的给予重奖。同时,凡荣获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小学生,在小学毕业综合素质测试中可享受加5分的待遇。
第五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对象为全县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第六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的参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教育部、科技部等9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2.“重庆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3.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及重庆“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4.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科学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5.在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6.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获得者;7.重庆市中小学“科技之星”创新大赛或重庆市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活动一、二等奖(创造发明部分);8实用新型发明专利权获得者。
(二)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一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原则,在科学研究、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和创新思维等方面有独到之处。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绘画作品等不纳入参评范围。
第七条 县政府设立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奖励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得者所在学校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做出的突出成绩。每年获奖学校原则上不超过5所。县政府对获奖学校进行表彰并颁发奖牌和奖金。培育奖每个学校奖励人民币10000元,用于青少年科技教育工作(其中,县长奖获得者的辅导教师给予2000元奖金)。
第八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培育奖被推荐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科技教育工作,重视学生全面发展;将青少年学生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的培养作为学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工作之中。
(二)在本年度有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获奖者。
(三)在组织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中有创新、有特色、有亮点,成绩显著。
第九条 县财政建立青少年科技创新表彰专项资金,每年预算安排10万元。
第十条 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审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县的评选活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县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联系科协工作的政府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政府办、县科协、县教委、县科委、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团县委、监察局的负责人和相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县属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中小学负责组织推荐。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确定为候选人。评审委员会从候选人中推选提名人选,在县里主要新闻媒体公示。培育奖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步审查,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候选单位。
第十三条 提名公示结束后,评审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对提名人选进行评审,按评委投票得票数的高低顺序,确定获县长奖、提名奖建议人选。县政府对获县长奖、提名奖建议人选和培育奖候选单位进行审定,确定本年度的获奖者名单。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由县评审委员会报县政府批准取消其称号,收回奖牌、奖金、证书,并在新闻媒体通报。
对在评选过程中发现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选,正在接受行政执法、司法机关调查的人选,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评审委员会同意,有权立即中止其继续参评资格。
第十五条 本评选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据此制定《潼南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县长奖评选工作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