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实施意见》是在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优化服务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大背景出台的。国务院2014年2月7日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将“宽进严管”作为改革的一条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同时,从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强化企业自我管理、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等七个方面提出严格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依法维护市场秩序工作要求。2014年6月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提出了“立足于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守法、监管有力的现代市场体系,加快形成权责明确、公平公正、透明高效、法治保障的市场监管格局,到2020年建成体制比较成熟、制度更加定型的市场监管体系。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从总体要求、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厘清市场监管职责、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加强组织实施等六个方面提出了18条具体意见和措施。
二、制定《实施意见》的目的意义
放管结合是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要义。放宽市场准入、加强市场监管,是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两个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先照后证”改革后,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了,部分前置改成了后置,在这种情况下,能不能做到宽进严管,是商事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简政放权,必须放管结合,不能一放了之。“放”是要放活,而不是放任;“管”是要管好,而不是管死。
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三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宽进”与“严管”的关系,既放松市场准入门槛,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又加强市场监管,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二是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既提高市场准入效率,让市场主体便捷进入,又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交易;三是处理好“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既赋予市场主体更多自主权,还权市场,又强化市场主体责任,扩大社会监督,促进社会共治。
完善的市场经济是有活力、有秩序的。活力和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两翼,信任和安全是市场经济的保障。没有活力,市场经济就失去了生机和魅力;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失去了信任和安全。制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目的是确保国务院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部署要求落地生根,其对加快构建我省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我省正常经济秩序、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意义重大。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国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结合当前简政放权、政府信息公开、信息治理、市场监管改革实践,立足中国市场监管现状,借鉴国外政府监管经验,提出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厘清了市场监管职责,引入了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并探索监管方式创新,引入市场监管共治。这份文件是构建新型市场监管体系的顶层设计,为推动市场监管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辽政发〔2015〕38号)要求,以及省政府年初以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情况,《实施意见》明确了我省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15项具体工作任务,以及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时间进度,明确了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其主要工作措施如下:
(一)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经营者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二)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我省涉及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列明具体的项目名称、实施依据、实施部门。
(三)各审批部门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机构等,并予以公示。
(四)加快推进辽宁省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在2016年底前实现全省所有非涉密的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理和集中监管,通过省网上审批平台向社会公示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
(五)制定公布《辽宁省市场主体监管职责目录》,以清单方式明确行政审批事项监管责任主体,以及其他需要实施行业监管的主管部门,厘清政府部门监管职责,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六)工商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根据省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和申请人的经营范围,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后置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七)制定《辽宁省政府部门公示企业信息管理办法》,通过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各级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
(八)制定《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编制政府部门失信联合惩戒目录,明确联合惩戒措施,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九)建设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
(十)制定《辽宁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普遍推广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
四、推动《实施意见》落实的保障措施有那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科学筹划,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紧围绕15项重点任务,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分解,制定具体配套措施和落实办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职责、措施、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四)强化督促检查。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省审计厅负责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