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州、市工信委:
根据《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64号)和《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原〔2013〕111号)要求,为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合成氨行业健康发展,做好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自查和公告申请书编制工作
有关企业应对照《合成氨行业准入条件》和《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自查。符合公告申请基本条件的企业应规范编制公告申请书,并填报《合成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和《合成氨生产运行情况表》(见附件3),与其它申报材料顺序编订成册后上报(目录及顺序见附件4)。企业申报材料有伪造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准入申请。
二、做好申报资料初审工作
有关州、市工信委负责受理本地区范围内合成氨生产企业的公告申请,并会同本级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对提出公告申请的合成氨生产企业上报材料进行初审。
三、按时组织上报申报材料
有关州、市工信委于2014年9月5日前将初审意见、本地合成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附件5)及合成氨生产企业公告申请材料一式3份报送省工信委。我委将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审查和现场核实,对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其公告申请。附件可于省工信委网站(www.ynetc.gov.cn)下载。
联系人:戚东平、吴刚 0871-63518313 63518992(传真)
邮 箱:YNYCL3518313@126.com
附件:
1. 《合成氨行业准入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2. 合成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3. 合成氨生产运行情况表
4. 合成氨企业申报材料目录及装订顺序
5. 州(市)合成氨生产企业基本情况及主要技术指标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