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物价局、省司法厅发出《关于降低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工服规〔2013〕200号),通知规定,我省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将降低,新标准从12月1日起执行。
根据文件规定,公证服务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分档计收。受益额20万元(含)以下的,按1.1%收取;20万元至50万元(含)的,按0.9%收取;50万元至100万元(含)的,按0.7%收取;100万元至300万元(含)的,按0.6%收取;3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按0.5%收取;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0.3%收取;1000万元以上的,按0.1%收取。
同时,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按上述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费额仍按原规定执行;清点保管遗产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按受益额分档计收,具体收费标准比照上述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