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
2015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以下简称国发43号文件)。国发43号文件是融资担保行业自2009年纳入监管以来,首部以国务院文件形式出台的推动融资担保业改革、转型、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当前经济步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下,对于促进行业加快发展,破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发43号文件精神,推动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再上一个新台阶,我省制订了《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12月5日,《实施意见》经省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实施意见》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认真贯彻国发43号文件精神,明确了今后五年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是阐述指导思想,提出要进一步完善全省融资担保体系,优做做强融资担保机构,撬动资金流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及关系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产业行业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实现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做出更大贡献。
二是确立基本原则,提出要坚持融资担保准公共产品属性,有针对地加强政策扶持;注重激发市场活力和企业创造力,更好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正确处理发展与监管的关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以规范促发展。
三是明确发展目标,提出要统筹政府性及民营融资担保行业协调发展,基本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机构体系;到2020年末,全省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70%。
三、《实施意见》部署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和产业金融发展需要,部署7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核心,以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通过重组、整合、新设、增资等方式,做大做强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健全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从事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
二是支持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创新发展、提升质量。鼓励增资扩股,依法守规经营,培育一批实力较强的民营融资担保公司。支持特色、优秀民营融资担保公司兼并重组,探索混合所有制模式,提升承保能力。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坚守融资担保主业,形成独特核心竞争力。
三是壮大再担保机构,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省级政策性担保资金的承接平台,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发挥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平台功能,带动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
四是推动政银风险共担,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银行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加强与融资担保机构的业务合作,加大小微企业和“三农”信贷投放力度。
五是创新担保业务,助推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业务创新,拓展增信领域,扩大反担保抵质押范围,提高与银行差异化服务水平。鼓励对传统产业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关系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领域开展业务服务。
六是严格监督管理,规范行业发展。完善监管制度和政策,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行为。推动开展行业监管评级工作,推进监管信息化建设,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高度重视风险防范工作,严守风险底线。
七是加强政策扶持,营造良好环境。各级政府要改进和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机制,财政、税务部门要落实好相关扶持政策,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登记、债权保护追偿等提供支持。发挥行业协会自律作用,引领和推动全省融资担保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各市政府充分认识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方案;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