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依托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12    浏览次数: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依托企业建设的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现将《依托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依托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8月6日

依托企业认定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规范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管理,依据《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企业重点实验室”)是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互为补充,各有侧重。

  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面向行业和社会未来发展的需求,开展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共性关键技术研究,研究制定国家和行业标准,聚集和培养优秀人才,引领和带动行业技术进步。

  第三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依托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技术辐射力的企业建设,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省级相关科技计划、人才计划等,应优先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重点实验室承担;企业重点实验室从事的创新研发活动,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和组织实施企业重点实验室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宏观指导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负责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三)审批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调整、撤销等,组织企业重点实验室评估和检查,按优胜劣汰原则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按照组织推荐与业务主管相一致的原则,地方科技管理部门或企业相关主管部门是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指导企业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与督促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

  (二)配套落实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所需的经费、政策等相关条件,支持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三)协调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具体负责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并提供相应的人员、经费、设施、政策等保障,解决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聘任或招聘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企业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并报主管部门和科技厅备案。

  (三)对企业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科技厅和主管部门做好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企业重点实验室名称、研究方向、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调整意见。

  第三章  认定

  第八条  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需求,科技厅在我省重点企业中,择优遴选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保持适度建设规模,发挥其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第九条  申请认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在云南境内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原则上须是省创新型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或建有专门研发机构的大型企业(集团)。

  (二)依托单位具有明确的技术创新发展战略;具有健全的研发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具有较强的综合研究实力和行业辐射带动能力。

  (三)企业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是代表我省本行业最高研究开发水平的科研基地;在重大关键技术创新或系统集成方面成果突出,能够承担和完成国家及省重大科研任务。

  (四)企业实验室具备先进的科研条件和设施,有相对集中的实验用房;拥有先进、完备的科研仪器设备,并对外开放使用;具有结构合理并具备参与竞争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研任务能力的高水平科研队伍。

  (五)作为部门或企业实验室运行两年以上,具有规范有效的管理和运行制度,能够对外开放并发挥行业带动和辐射作用。

  (六)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能保证提供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和运行经费。

  第十条  新建企业重点实验室,须由依托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并报送《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报告》,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批准培育认定。

  第十一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获准立项后,依托单位招聘企业重点实验室主任,制定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填报《云南省企业重点实验室认定计划任务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计划任务书的可行性论证,通过后予以批准培育建设。

  第十二条  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企业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完成后,应由依托单位在建设任务完成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科技厅。科技厅组织专家验收,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审批予以批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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