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的出台背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民生工程。我省每年多达7.2亿头(只)畜禽的产地检疫和6.8亿头(只)畜禽的屠宰检疫任务,主要由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承担,由动物检疫人员和协检员(主要是村防疫员)到现场直接实施,工作任务艰巨,条件艰苦。2015年10月,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要求从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将影响我省基层动物卫生组织体系稳定和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通知》的目的和意义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文件规定,停征检疫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统筹安排解决,而检疫工作涉及的同级财政主要是县级财政(占总额的90%)。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保障动物产品无疫安全,不因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而影响检疫工作,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三、《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从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保障机制和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三方面进行了要求。
(一)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组织领导。《通知》要求坚持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推动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要认真分析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形势、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和开展工作的重点,结合当地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动物检疫监督的工作方案,将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防检并重、齐头并进”的工作局面。
(二)建立健全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保障机制。进一步深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市、县、乡、村畜牧兽医队伍。根据本地动物饲养和屠宰情况,科学测定并合理配备动物检疫人员,确保检疫人员数量,保障检疫人员的工资待遇。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防疫员补贴增加机制,保持村防疫员队伍稳定。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 加大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规范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检疫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病害肉类流入市场。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能力,实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关键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2016年底建成覆盖省、市、县、乡的全程监督与追溯、学习培训与指导、联动协作与交流“三位一体”的动物卫生全程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加强对官方兽医的培训和管理,全面提升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倒卖或伪造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对生产、屠宰、经营、运输、贮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开展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