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转发你们,结合四川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措施,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明确淘汰的利用水泥立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湿法窑生产熟料企业以外的通用硅酸盐水泥生产企业生产用电,实行基于可比熟料(水泥)综合电耗水平标准的阶梯电价政策。电耗分档和加价标准按发改价格〔2016〕75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二、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按年度执行,数据的核算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7月1日前组织完成对省内所有水泥企业上一年水泥生产量及其耗电量的统计、核查,确定其产品可比综合电耗并向社会公布。省发展改革委每年9月1日前明确水泥企业用电阶梯电价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家备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和地方电网供电企业要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布的企业名单、电耗水平和发改价格〔2016〕75号文明确的电价标准收取加价电费。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价电费资金管理使用具体办法。
四、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委抓紧督促指导当地水泥生产企业对照《水泥单位产品能耗消耗限额》(GB16780-2012),认真开展自查和节能整改,并会同当地统计部门指导水泥生产企业进一步加强能源计量和统计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将适时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3月30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水泥企业用电实行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办公厅,
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3月30日印
(共印60份)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