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9    浏览次数:1

川农业函[2016]147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生产、经营和使用行为,搞好动物重大疫病的防治工作。根据今年农业部以及我省有关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议和通知精神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兽用生物制品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物质基础,事关动物疫病防控效果,事关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搞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是搞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和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立即开展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进一步规范兽用生物制品的经营和使用行为。

  二、全面开展兽用生物制品流通环节的排查工作,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当前正值春季动物防疫的关键时期,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全面对兽用生物制品流通环节开展检查。一是监督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活动,尤其要认真做好费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的保管、运输、分发和销售。要求各种疫苗产品严格按照标签说明书要求进行存放,疫苗的运输过程中要使用专用运输工具,严防温度过高或过低造成疫苗质量下降。要做好销售记录台帐,为溯源制度打好基础。二是对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分发要建立健全分发记录档案。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要指导村级防疫员和养殖场(户),认真按照疫苗的存放条件和使用方法正确保存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确保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安全有效。

  三、加强监督执法工作,保障兽用生物制品安全。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是净化兽用生物制品市场、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管,定期组织督查,对非国家强制免疫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重点对违法经营强制兽用生物制品、假劣兽用生物制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转手销售非国家强制免疫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行为。

  四、加强宣传,提高使用者自我保护意识。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兽药管理条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知识和国家的相关政策,提高养殖场(户)科学规范、合理使用疫苗的水平和识别真假疫苗的能力。要提醒养殖场(户)购买疫苗时需从持有兽用生物制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进,需确认动物疫苗的合法性,索取并保存相关证照、证件和合法的票据。同时,应拓展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养殖场(户)主动提供违法生产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线索。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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