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就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意见答问

发布日期:2013-09-24    浏览次数:4

  为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3〕93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详细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和主要内容等,记者采访了国家能源局有关负责人。

  问:煤层气(煤矿瓦斯)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威胁,同时也是优质清洁能源,社会各届一直非常关注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请问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现状如何?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2005年,国务院第81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了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为组长单位的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国务院办公厅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出台了相关扶持政策,加大了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力度。

  八年来,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科技攻关,全面推进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12年,全国发生煤矿瓦斯事故72起、死亡350人,比2005年分别下降83%、84%;煤矿瓦斯抽采量114亿立方米、利用量38亿立方米,比2005年分别增长4倍和5倍;地面煤层气开发从零起步,累计施工煤层气井13000余口,形成产能70亿立方米/年, 2012年产量27亿立方米,利用量20亿立方米。

  问:请问《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是保障煤矿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是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的有效途径,是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举措。虽然我国煤矿瓦斯治理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企业抽采利用瓦斯内在动力不足,煤矿瓦斯综合利用率偏低、地面煤层气开发缓慢,一些制约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随着煤矿开采深度增加,井下地质条件日趋复杂,瓦斯防治成本持续上升,治理难度越来越大。二是随着物价上涨及生产材料、人工等费用快速增长,现有扶持政策激励效应日益降低,煤层气产销价格倒挂现象突出,即使享受财政补贴,煤层气企业仍无法盈利。三是煤炭和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不健全,矿业权交叉重叠问题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一些煤层气勘探开发项目与煤炭开采缺乏沟通协调,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隐患。四是低阶煤、深部煤层气勘探开发技术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难以满足大规模开发需要。

  今年以来,吉林、贵州等省相继发生多起重特大瓦斯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瓦斯防治形势非常严峻。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均要求落实瓦斯治本攻坚措施,强化瓦斯防治政策扶持,加快煤层气产业发展。制定并印发《意见》,进一步完善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相关政策措施,对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增加清洁能源供应,改善大气环境,治理京津冀雾霾天气,实现2020年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意见》出台了哪些新的扶持政策,支持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

  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水平,是《意见》的核心内容。

  一是加大中央财政支持力度。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煤炭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重点支持关闭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煤矿保护层开采配套工程、井下瓦斯抽采工程纳入煤矿安全改造投资支持范围,输配管网及利用设施、煤层气开发利用示范项目纳入煤炭产业升级改造投资支持范围,治理利用技术装备研发纳入能源自主创新和能源装备投资支持范围。

  二是强化税费扶持政策。逐步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财政补贴符合规定的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处理,修改完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三是完善煤层气定价机制和发电上网政策。放开煤层气(煤矿瓦斯)出厂价格,简化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并网项目各项手续。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优先自发自用,富裕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全部收购,适时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水平。

  问:《意见》对完善煤层气开发体制机制有哪些方面要求?

  答:我国煤层气产业还处在起步阶段,相关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意见》要求从四个方面建立健全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机制。

  一是建立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机制,统筹煤炭和煤层气勘查开采布局和时序,合理确定煤层气勘查开采区块,妥善解决矿业权重叠问题。

  二是建立煤层气勘查开采约束机制,研究提高煤层气最低勘查投入标准,对长期勘查投入不足、勘查结束不及时开发的企业,核减其矿业权面积;对具备开发条件的区块,限期完成产能建设;对不按合同实施勘查开发的对外合作项目,依法终止合同。

  三是建立煤层气规模化开发机制,统筹规划建设煤层气规模化开发区块输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支持大型煤矿区瓦斯输配系统区域联网,推进中小煤矿联合建设瓦斯集输管网,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规模化开发水平。

  四是完善煤层气矿业权配置机制,增设一批煤层气矿业权,通过招投标等竞争方式,优先配置给有开发实力的煤层气和煤炭企业。

  问:《意见》对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组织协调工作提出了哪些具体措施?

  答:《意见》重点从强化体系建设、严格目标考核和加强政策落实等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一是要求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产煤省(区、市)要健全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明确办公室依托单位,落实专职人员和专门经费,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综合协调和组织推动。二是严格目标考核。各重点产煤省(区、市)人民政府要通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把年度瓦斯事故及死亡人数控制目标、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目标落实到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和煤炭、煤层气企业,并严格绩效考核。三是加强督促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围绕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制订本地区鼓励和支持政策,指导帮助企业把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问:请问对贯彻落实《意见》将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答:《意见》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采取以下三个方面措施,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要把贯彻落实《意见》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结合起来,把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作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推动能源结构调整和煤炭工业发展方式转变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煤矿瓦斯防治和煤层气开发利用工作的重视,宣传《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解读文件具体条文,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及煤矿、煤层气企业充分认识和全面掌握文件内涵。

  二是完善配套政策。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将对《意见》逐条梳理,根据成员单位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逐条抓好落实。对《意见》中明确提出的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中央财政补贴标准、扩大中央财政建设投资支持范围、扩大煤矿企业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研究制定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增值税优惠政策、提高煤层气(煤矿瓦斯)发电上网标杆电价等政策,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加快推动落实。

  三是加强督促指导。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组织1-2次专项检查,及时协调贯彻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督促各产煤省(区、市)政府按照《意见》要求,发挥煤矿瓦斯防治(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指导煤矿和煤层气企业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并及时将贯彻落实情况反馈到煤矿瓦斯防治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摘自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