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办公厅印发《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全文如下。
浙江省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党内法规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干部能下问题。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扎实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浙江的实践。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本实施细则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干部的组织调整。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 领导干部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处理、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健康原因调整、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章 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健康原因调整
第五条 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干部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六条 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一般不得延长。确因工作需要延长的,要按干部选拔任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干部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干部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在重要岗位的应根据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三章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
第八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
2.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或者散布有损党和国家形象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搞团团伙伙或者闹无原则纠纷的;
4.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的;
5.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28条办法”“六个严禁”等规定,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二)为官不为情节较重,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能力不足,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工作成效不明显的;
2.担当精神缺乏,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推进党委政府中心任务、重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当“太平官”,工作安于现状,造成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长期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4.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或者工作时间经常忙于私事,群众反映强烈的;
5.因工作不力,领导或分管的工作在党委、政府年度综合考核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或者重点工作专项考核中连续两次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的;
6.因履职不到位,领导或分管的廉政建设、计划生育、平安建设、环境保护、耕地保护等工作中,连续两年因同一项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7.在党委、政府组织的群众评议机关单位活动或群众满意度调查工作中,连续两年排名位居后列且问题突出,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
(三)干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或者不胜任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考核测评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连续两年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五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等次的;
2.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之和超过三分之一,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经组织考核认定为基本称职等次,诫勉后没有改正或改正不明显的;
3.试用期满考核不称职得票率或者不同意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或者新选拔任用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中民主评议不满意率超过三分之一,经组织认定为不胜任现职的。
(四)德行表现较差,群众不满意或不认可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1.在面临急难险重任务和事关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关键时刻表现差的;
2.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德的反向测评中干部群众反映集中,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3.巡视机构在巡视工作中发现干部群众反映较多,有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的;
4.违反效能建设和作风建设规定,群众反映意见集中,被书面效能告诫两次以上的;
(五)领导干部有以下情形的,也应进行调整:
1.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2.有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干部情形的。
第九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整启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第八条所列情形,在综合分析基础上启动调整程序。
(二)考察核实。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综合分析情况,有针对性地调查核实,注意听取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分管领导的意见,注意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意见,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三)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以及平时掌握的情况,提出初步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四)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五)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指出存在问题和努力方向,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六)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手续。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及严重程度,采取撤职、免职、降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一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任用或者提拔任职。
第四章 问责处理、违纪违法免职
第十二条 加大领导干部问责力度。严格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具体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政绩观发生偏差,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工作违背发展规律、脱离自身实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出现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意识形态领域工作不力、干部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基层组织普遍软弱落后等严重情况的;
(三)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落实上级改革部署不坚决,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重大改革态度消极、措施不力,甚至阻扰和抵制改革,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六)不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抓作风建设不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七)履行生态建设职责不力,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问题突出或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具有《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营私舞弊,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用人上不正之风比较突出,具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所列情形的;
(九)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重大损失浪费,或者履行经济责任情况量化评级为较差及以下等次的;
(十)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十三条 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处理。问责的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问责程序和被问责干部的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干部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五章 责任与纪律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党委(党组)承担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是第一责任人,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当“老好人”,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对不服从调整决定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对应当调整的及时进行调整。注重对调整下来干部的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纪检监察机关、巡视机构和政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根据党委(党组)的要求,及时提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保护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十九条 加强对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督促检查。巡视和选人用人工作专项检查,应把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情况作为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格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贯彻落实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县以上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根据本实施细则精神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委办公厅商省委组织部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已有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