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新科计字[2011]149号)的要求,2013年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经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已初步确定。现将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详见附件)进行公示。
自公示之日起7天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拟立项项目的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的主要内容及考核指标等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均可向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书面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凡匿名异议和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徐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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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3年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2013年3月26日
2013年自治区重点实验室专项资金使用计划.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