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6-09-07    浏览次数: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家确定为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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