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信企业〔2013〕1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各行办: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经贸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企〔2009〕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2013年第二批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内容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三个方面。
二、支持重点
(一)中小企业服务建设项目
1.培训服务。2013年开展的中小企业银河培训服务。国家、自治区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企业经营管理、创业、融资等知识和技能;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能力提升培训。每期培训班还邀请相关部门领导或专家,就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进行宣讲。
2.综合服务。支持各地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公司等。2012年开展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服务业绩突出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信息服务、政策宣传、管理咨询等各类服务活动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示范平台。支持2011年以来获得国家和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2.创业基地。小企业创业基地或创业园的基地改扩建以及相关的公用工程改扩建、公共服务设施技术改造项目;为帮助小企业创业所开展的出租办公场所、组织专家指导、综合服务活动、吸引战略投资、提供信息查询、管理咨询、组织企业培训、商务信息交流、开展政务代理等各类孵化服务及小企业创业基地成功孵化毕业企业的给予补助。
3.公共服务平台。支持服务平台建设基础好,开展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对服务场所和设施的改造;购置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相应的系统软件,参加自治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方案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支持项目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支持。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补助范围为2012年新发生额,单笔累计贷款额1500万元(含)以下,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业务。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区域集优业务发行费用的支持。对2012年以来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区域集优业务的,按发生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
3.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服务的奖励补助项目。
三、项目支持条件
(一)中小企业服务项目
1.培训服务
(1)由各地州(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及各行业管理办公室选定的培训机构(限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从事相关服务业务的资质。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服务设施和从事中小企业服务业务的人员,且大专及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比例达到50%以上。
(2)根据培训人数、课时、收费情况、学员满意度抽查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及支持额度。其中学员满意度根据电话抽查情况进行测算,学员满意度低于70%的,不予补助。
(3)对培训发生的场租费、授课费、教材费、食宿费给予每人每天最高不超过200元的补助,对教师的授课费(包括授课教师的讲课费、交通费、食宿费)按实际发生额予以全额补助。
(4)中小企业银河培训项目要求各地争取上半年完成培训。
2.综合服务
对2011年以来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或公司等开办费的实际发生额给予适当补助。列入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计划,服务业绩突出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主要指服务中心或公司)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创业服务、政策和管理咨询服务、各类服务对接等服务业务项目。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1.示范平台
由法人单位建设和运营,经自治区经信委认定授牌,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培训、创业培训、融资、咨询等公共服务,业绩突出、公信度高、服务面广,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服务平台。
2.公共服务平台
(1)服务平台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两年以上;
(2)拥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及与所提供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设施;
(3)大专学历及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
(4)具有较强的专业服务和组织社会资源能力,在解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畅通信息渠道,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创新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支撑作用;
(5)管理制度健全,经营行为规范,收费合理,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和时间能做到“五公开”;
(6)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
3.创业基地
(1)运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本地,成立时间两年以上,经营和信用状况良好,管理规范,具有滚动孵化小型、微型企业成长的功能;
(2)基地建设立项手续完备,有基地规划布局和建设实施方案,符合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明确的发展方向、产业定位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3)基地拥有完整的运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大专学历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占80%(含)以上;
(4)基地能够为创业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相关创业服务,且企业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5)有固定的创业场所和配套的基础设施。其中,楼宇型基地的建筑总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生产型基地的厂房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综合型基地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内基础设施和相应的公共服务配套空间较为完善,且公共创业服务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6)楼宇型基地入驻(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均在基地内)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生产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15户,综合型基地入驻小型、微型企业不少于20户;
(7)基地内入驻小型、微型企业数量比重不低于80%。
(8)小企业创业基地建设项目不得涉及新征用土地。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项目
1.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支持
2012年或2013年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或区域集优票据的企业。
2.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
(1)奖励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工、农、中、建、交新疆分行、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股份制银行乌鲁木齐分行、城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2)奖励范围。申报主体2012年对中小企业贷款额单笔累计在500万元/户以下,且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
(3)奖励基数: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仅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境内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9〕36号)中第2--9项(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八类贷款余额之和。
(4)2012年中小企业不良贷款率高于上年的金融机构不予支持。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支持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新增单笔担保责任余额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下同)担保业务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新增单笔担保责任金额1500万元以下担保业务额在3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5)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新增担保业务额÷(年初净资产 年末净资产)/2,下同〕的1倍以上(具体以文件为准),且代偿率低于2%。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8)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按要求及时报送业务信息,接受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近3年没有不良记录。
四、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服务业务项目采取无偿资助的支持方式。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数量、服务绩效考评及收费情况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补助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企业最高支持金额:服务机构开办费及综合服务项目不超过100万元,融资、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及创业基地不超过200万元,担保机构不超过300万元。
五、申报资料要求
(一)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资料(见附件1);
(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申报资料(见附件2);
(三)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申报资料(见附件3);
(四)各地州经信委申报资料(见附件4)。
六、项目申报程序
(一)各项目按照项目申报单位属地原则,通过由各地、州、市申报。其中,申报公共服务平台名额不超过3个(不含示范平台),乌鲁木齐市不超过8个;申报其它类型项目不受限制。
(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区域集优)项目申报由承销银行、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汇总后,直接报送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
(三)自治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奖励补助项目,由申报主体工、农、中、建、交新疆分行,股份制银行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自治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对所辖各级金融机构申报数据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并经新疆银监局审核盖章后,按有关要求提出申请,报送自治区经信委、自治区财政厅。
各地州(市)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的申报材料须经当地经信委、财政局、银监局共同审核认定后,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一并上报。
(四)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和财政部门按照本通知及《管理办法》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出审核意见。
(五)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经信委(经委)于2013年5月6日前分别将申请报告(各一式两份)和项目申报资料七份(自治区经信委六份,财政厅一份)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申报材料采取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同时上报方式。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必须一致,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
七、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经信委企业处 付文
电话:0991—4523449 传真:0991—4523436
电子邮箱:xjzxqyj@163.com
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 崔鲁新
电话:0991—2816324 传真:0991—2826453
电子信箱:xjczqyc@sohu.com
本通知可登陆新疆经信委网站(www.xjeic.gov.cn)、新疆财政厅网站(www.xjcz.gov.cn)或新疆中小企业信息网(www.smexj.gov.cn)查询和下载。
附件:1.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申报资料附件1--服务项目.rar
2.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申报资料附件2--平台项目.rar
3.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申报资料附件3---融资担保.rar
4.各地州报送资料 附件4--地州汇总.rar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2013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