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36号),省物价局和省环保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浙价资〔2014〕135号)、《关于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临时电价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4〕30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我厅对享受环保电价和超低排放临时电价的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7-9月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初步结果见附表1-4。
如相关发电企业和公众对数据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5个工作日内与浙江省环保厅总量处联系,相关发电企业具体问题请以书面形式反馈(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联系人:史一峰、柴雳,联系电话:0571-28193536、28172886,电子邮件:shiyf@zjepb.gov.cn、chaili@zjepb.gov.cn,传真:0571-28869171。
附1. 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7-9月脱硫设施运行考核初步结果;
2. 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7-9月脱硝设施运行考核初步结果;
3. 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7-9月除尘设施运行考核初步结果;
4. 浙江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2015年7-9月超低排放设施运行考核初步结果。
2015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