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对煤炭经营企业开展年度全面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25    浏览次数:1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省骨干煤炭企业:

  为依法加强煤炭经营监管,规范煤炭经营秩序,巩固全省煤炭经营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果,经研究,省厅决定对全省煤炭经营企业进行年度全面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全面检查范围

  凡在河南省境内依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颁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均纳入本次年度检查范围。

  二、全面检查内容

  (一)取得煤炭经营资格依法应当具备的各项条件是否继续有效或发生变化。

  (二)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经营资格证书、营业执照等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三)有无伪造或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四)有无超越批准登记的经营方式从事煤炭经营的行为。

  (五)煤炭经营(买卖、运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是否符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有无经营(采购)非法煤矿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的煤炭产品和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等非法行为。

  (七)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煤炭产品计量、质量规定,有无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数量短缺等不法经营行为。

  三、全面检查申报材料

  (一)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煤炭经营企业自检报告。

  2、煤炭经营企业煤炭经营资格条件变化和依法经营状况全面检查表(见附件1)。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4、《煤炭经营资格证》(正本、副本)原件。

  5、储煤场地协议及证明(提供按土地标记划出的平面图,标明面积和具体位置)。

  6、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环保合格证明。

  7、煤炭计量、质检设施协议及合格证明

  (二)地市上报备案材料:

  1、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结果报告。主要内容:⑴全面检查情况;⑵资料整理归档情况;⑶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

  要求正式行文上报,同时报送电子文档。

  2、煤炭经营企业应当提交的全面检查材料。

  (三)申报材料有关要求:

  1、各种申报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严禁伪造和弄虚作假,凡提供伪造材料或弄虚作假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2、上报所有材料要按照规定编制序号、目录,采取活页形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3、2009-2010年度煤炭经营诚信企业、2012年度新批、延续煤炭经营企业,只需提供本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副本)、《煤炭经营资格证》原件(正本、副本)。

  4、2012年度内已变更企业名称的经营企业,要按申请办证要求提供全部资料。

  四、全面检查程序

  全面检查分为煤炭经营企业自检申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全面检查、省厅复查、核准备案三个阶段。

  (一)自检申报:煤炭经营企业应于元月十日前,组织内部人员,按照全面检查的要求进行自检,将申报材料提交到经营所在地的煤炭经营监管部门。

  (二)全面检查:各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的初审工作;并于2013年2月5日前上报省厅;省属煤业集团公司直接向省厅申报。

  (三)核准备案:经省厅复核和现场抽查,对合格企业将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公章予以备案。

  五、全面检查结果认定

  全面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

  (一)认定为合格的煤炭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经工商部门认定的合法企业。

  (2)注册资金符合规定要求。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煤炭经营场所手续齐全,符合规定要求。

  (5)煤炭储运场地和设施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6)无买卖、出租、转借或以其他形式转让煤炭经营资格证的行为。

  (7)全面检查各项申报材料完整、齐全;真实、有效。

  (8)无非法违法经营行为。

  (9)有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设施。

  (10)具备符合标准的煤炭计量和质量检验人员。

  (11)年度煤炭经营量符合规定要求。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达到(1)-(7)项的全部,未能达到(8)-(12)项全部要求的,认定为基本合格。

  (三)凡达不到(1)-(7)项中的任何一项或有以下行为的,认定为不合格。

  (1)连续两年被认定为基本合格的。

  (2)达不到注册资金规模要求的。

  (3)工商登记名称与煤炭经营资格证名称不符的。

  (4)未经过年度工商年检的。

  (5)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半年内,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煤炭经营项目的。

  (6)在规定期限内未参加全面检查的。

  (7)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经查证核实的。

  六、全面检查结果处理

  (一)全面检查认定为合格的,在《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上加盖“河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检查登记专用章”并返还申请人,准予其继续经营。

  (二)全面检查认定为基本合格的,责成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按合格处理;整改期满仍达不到完全合格的,按不合格处理。

  (三)全面检查认定为不合格的,或在规定的全面检查时间内不参加年度全面检查的,依法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四)在全面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非法煤炭经营活动,根据《煤炭法》和《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五)全面检查结果,在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信息网站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煤炭经营资格年度全面检查申报表.doc

  2. 河南省煤炭经营企业全面检查统计表.doc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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