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报

发布日期:2014-01-02    浏览次数:4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文件

鄂环发[2013]63


关于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

调查处理工作的通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局:

2013726日,省厅下发了《关于加强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3191号),要求各地进一步深化全省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应用,全面落实运用自动监测数据查处超标排污行为。根据省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超标报警功能统计,现将有关超标调查处理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超标统计情况

截止20131130日,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接收各市(州)国控污染源企业361家、512个排污口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数据。全省16个市(州)中,有287家企业、380个排污口共122012条超标报警数据,其中,武汉、黄石、襄阳、鄂州总超标异常数据条数比例均超过10%。超标异常数据条数统计情况和超标企业排污口详见附表13

全省122012条超标数据仅有19668条超标数据启动超标流转,占总条数的16.12%,其中,荆州、恩施、宜昌、襄阳、随州、仙桃、十堰超标数据启动率较高。

全省122012条超标数据中仅有18056条超标数据进入调查和反馈程序中,占总条数的14.8%,宜昌、襄阳、荆州、随州、恩施所占比例较高。其中,有4522条超标数据会审完结,宜昌、十堰处理超标流转事件比例较高。(详见附表2

二、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市环保部门极不重视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工作,具体工作人员未能及时将数据传输有效率75%作为总量减排“一票否决”指标汇报给局主要领导。部分市(州)环保部门未落实专职人员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不够,部分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管理工作人员技术水平不高,导致我省平台中超标异常数据处理不及时或处理不到位。

(二)地方环保部门现场监督检查力度有待加强。部分市(州)环保部门对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不够,致使自动监测数据超标等异常情况查处及督办工作未落实,对省厅通报的此类情况未作出及时响应和处理。

(三)部分地市环境监测部门比对监测不合格后,企业未及时整改,导致比对监测未能及时复测,有效性审核不合格,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无效。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请各地加快落实自动监测数据日常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数据传输有效率。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98号)要求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75%以上,各地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有效性管理,指定专人负责自动监测数据的日常调阅和反馈,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处理数据超标、异常等情况,保证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达标。

(二)明确责任,做好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查处督办工作。各地应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管力度,认真开展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情况的调查处理和跟踪督办工作,全面落实运用自动监测数据查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同时利用自动监测数据,对企业超标排污、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和督办整改,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正常稳定运行。

(三)请各地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现场端的整改督办和日常比对监测工作,加强对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整改和验收的督办力度,对不按要求建设、整改、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业依法查处。

附表:

1.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超标数据统计表

2.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超标流转数据统计表

3.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超标企业点位表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31216


 

    鄂环发[2013]63号【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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