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林凯越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榆天化140万吨/年煤制甲醇项目环保设(措)施变更申请的函》(凯越煤化函发〔2013〕5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厅曾以陕环批复〔2008〕259号文批复了《榆林天然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40万吨煤制甲醇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以陕环函〔2008〕554号文同意项目自建动力供热站。现建设过程中部分建设内容及环保设施发生变更:
(一)热电站锅炉规模由3×260吨/时变为3×280吨/时。锅炉烟气除尘由布袋除尘变为静电除尘;锅炉煤仓间袋式除尘器变为喷雾抑尘装置。
(二)硫化氢酸性气体处理由三级克劳斯硫回收装置变为超优克劳斯工艺;硫回收装置尾气焚烧炉烟气排放高度由60米变为40米。
(三)火炬高度由100米变为80米;汽化汽提塔尾气排放高度由30米变为20米。
(四)未建回用水处理站,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去往脱盐污水处理站处理,处理后污水回用于生产工艺,浓盐水排至园区污水处理站。
(五)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方式发生部分变更。
经预测与技术评估,在采取工程设计和变更环境影响说明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及环保设施发生的变更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各项污染物可达标排放。因此我厅同意你公司按照变更后的方案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配合地方政府加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渣场的建设进度,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和渣场未建成投运前,项目不得投入试生产。
(二)在2013年年内建成热电站锅炉烟气脱硝装置,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中相关限制要求。
三、对该项目的其它环境保护要求仍以原环境影响报告的结论和环保部门的批复为准。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