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发布日期:2015-11-13    浏览次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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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执法〔2015〕30号

投诉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文一西路75号3号楼5楼东侧A区

被投诉人: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湖州市龙溪北路305号7楼

  因对被投诉人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八里店基地远程监测遥控系统采购项目(编号2015-09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过程、评审结果及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同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我公司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投诉人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质疑,质疑函列出14个问题,招标代理公司没有逐条回复,而只是给出了一条要求提供证据资料的回复,太过笼统。我公司要求依照招标过程的记录和资料核实相关质疑问题情况,公平公正地予以逐条答复,并基于事实情况作出取消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中标侯选人资格(以下简称“预中标供应商”)或采用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重新组织招标。投诉人提供了质疑函1份、质疑复函1份、OA厂商授权书1份、招标文件摘录2页等证据。

  被投诉人湖州金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辩称:

  一、本项目于2015年6月30日分别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征求意见稿,7月6日在上述两个网站发布正式招标公告,截至报名时间共有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参加报名,规定2015年7月27日14:00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7月27日上午,我公司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程序抽取了五位评委。7月27日下午我公司组织开标,因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午上班时间已改为14:30,且13:50左右只有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两单位到场,因此我公司在13:50左右口头向已到场的两单位说明情况将本次开标时间改为14:30,两家投标单位当时均未提出异议。14:10分,剩余两家投标单位到达现场,在按程序正式组织开标、评审后,确定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人。7月28日下午,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次开标时间提出质疑,认为预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标现场,应予以废标。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我公司决定对本项目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标。2015年7月30日,我公司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了重新招标公告,开标时间为2015年8月19日14:30。8月12日采购人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部分内容提出修改建议,我公司对招标文件作出相应修改后于8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传真给已报名的各投标人(仍为上述四家单位),将开标截止时间延至2015年8月28日14:30,同日也收到投诉人对本次重新招标文件此项评分办法的电话质疑,因投诉人质疑问题已在我公司发布的更正公告内容中修改完善,投诉人在收到更正公告后无异议。2015年8月28日14:30时,按规定开标、评审后,确定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人。8月31日上午发布中标公示,同日,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9月2日我公司对该质疑作出了回复。

  二、投诉人在质疑函中提出几个问题答辩如下:(一)关于“招标清单文件中规定‘智能管理平台软件’、‘水质在线监测系统软件’等技术参数中要求与浙江省淡水所现有OA办公系统无缝集成,实现统一用户登录、统一权限分配和统一报表查询,需浙江省淡水所OA开发公司授权书,但预中标供应商无省淡水所OA开发公司授权书,无法与淡水所现有OA办公系统无缝集成问题。”一是采购人(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OA系统已通过前期采购、开发完成,产权已归采购人所有,所以OA系统不在本次招标内容范围内;二是招标文件需求清单中“智能化管理平台软件等与淡水所现有OA办公系统无缝集成……需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OA开发公司授权书”的表述是对投标人在技术上提出进一步的要求。如中标必须要与原开发OA办公系统的公司配合、对接,做到无缝集成。“需浙江省淡水所OA开发公司授权书”的内容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未列入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的实质性条款中,只做一般要求;三是根据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第28条:“因特殊情况确需指定单一品牌采购的,除直接向原厂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外,不得将提供原厂商的授权文件作为实质性响应条款,但可以要求预中标成交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取得并提供原厂商针对该项目的授权文件。如原厂商无故不予授权,在预中标成交供应商作出保证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承诺后,可以不需授权文件将合同授予该供应商,但对此应在合同的验收、结算和违约责任中补充增加相应的制约性条款”的精神,在评审时,评委认为:投标人在投标时是否提供“浙江省淡水所OA开发公司授权书”,不作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的强制标准,不影响评审结果。采购当事人可通过上述文件精神处理。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预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时未提供“浙江省淡水所OA开发公司授权书”的评定,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和“浙财采监字[2007]2号文件相关精神。(二)关于“预中标供应商无实际经验、无成功案例和定制开发能力”问题,我们认为浙江乔兴有无实际经验、无成功案例和定制开发能力,不能作为质疑理由。(三)关于“预中标供应商没有采用招标文件规定三个品牌之一,其投标音响设备参数不符合招标参数要求,存在不公平性”问题,评标委员会已对浙江乔兴的投标设备参数作出评判。(四)关于“预中标供应商其投标项目实施人员无软件研发工程师、测试工程师等,无法在规定30天内完成软件开发并与省淡水所OA开发公司软件对接”问题,预中标供应商否能在30天内完成本项目,应在项目实施后由招标人来约束,不能作为投诉人质疑的内容。(五)关于“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一次本项目招标中以41.3566万元明显低于项目成本价中标,退出后该公司又参加了招标代理公司组织的第二次本项目招标,违反相关招投标法律规定”问题,本项目第一次招标的开标时间原为2015年7月27日14:00,当时在开标现场13:50左右时,代理机构向到场的两家投标单位(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说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下午工作时间已经改为14:30,故本次开标时间改为14:30”,当时到场的两家投标单位均无异议,经过开标评审,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中标,次日下午,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对该次开标时间提出质疑,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决定对本项目重新组织招标,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参加第二次投标。(六)关于“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4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实际组建的5位评委均为招标代理公司找的评委,无采购人代表参与评标”问题,招标文件中“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4人和采购人代表1人,共5人组成。”因采购人不参与本项目的评标,故评标委员会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5位组成,均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并不存在质疑人所说的“组建的5位评委均为招标代理公司找的评委”的情况。(七)关于“招标过程不公正,第一次招标文件中规定企业业绩是指投标人所提供的产品在湖州本地至今,同类项目已签署的项目合同,售后服务承诺评分标准中规定售后服务网点已设在杭州、嘉兴地区的得1分,已设在湖州地区的得2分,在湖州地区设有分公司、总公司的分别得4或5分等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经我方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才给予更改,我们质疑是否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我们质疑本次招标存在不公平”问题,本项目征求意见稿在2015年6月30日发布,第一次公告在2015年7月6日发布,均发布在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及浙江省政府采购网,并未收到有单位提出质疑。在2015年7月29日重新招标公告后,我公司在8月12日收到采购人对上述评分办法的修改建议,于8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对上述评分条款作出了修改,并延长开标截止时间至2015年8月28日,投诉人收到更正公告传真后并无异议。(八)关于“招标文件的产品设备清单文件中,第12页配套电缆数量为3000批,而设备参数里写明VGA线缆HDMI线缆 控制线缆 电源线缆等一批相矛盾。数量为3000批,是否为数量错误,若按3000批计算,预计该单项金额为900万元,已远超本项目的采购预算100万元”问题,经审查各投标人(含投诉人)的投标报价,“配套线缆”的单价×数量与总价均一致,也就是说,各投标人(含投诉人)均按要求对“配套线缆”进行了报价,总价未超出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九)关于“质疑技术评分公平性、公正性,参加本项目4家投标供应商,技术和资信能力都相差无几,可技术和资信最终得分相差巨大,浙江乔兴得分为53.40分,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得分仅为21.10分,如此巨大的分差及其罕见。我们质疑专家评分时是否做到公平公正,我方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编号:B2234033010607,有效期至2016年09月21日)是否得到承认”问题,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对各投标人的技术、商务、资信及其他文件作出评分,汇总得分已对各投标人公布,投诉人的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得分已由评标委员会作出相应加分。(十)关于“质疑浙江乔兴在本项目中的项目经理已经有在建项目,请予以确认”问题,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而且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要求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项目承诺。被投诉人提供了采购文件征询意见网上公告(2015年6月30日)1份、采购项目招标公告网上公告(2015年7月6日)1份、质疑书1份、废标说明(2015年7月29)1份、采购项目重新招标网上公告(2015年7月30日)及重新招标更正公告各1份、投诉人更正公告确认回执1份、采购文件备案表2份、预中标供应商部分投标文件1份、湖州市电子招投标专家抽取表2份、专家开标记录表及评表工作底稿与记录表各2组、重新招标中标公示1份等证据。

  预中标供应商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回复:一是根据我方与采购方沟通,采购人的OA办公系统已采购完毕,OA办公系统所有权属于采购人,本项目后续定制的智能管理平台等软件根据需要由采购人与OA办公系统开发公司协调取得接口授权;二是“溶氧、温度组合传感器、PH传感器等”是一般的智能化工程项目,我们所选的产品包括音响设备产品也都在推荐品牌内,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我们作为建筑智能化二级企业,齐备安防、机电、音视频、消防等资质,人员配备齐全,有丰富的施工经验,能在规定时间和项目及业主要求配备相关实施人员;三是投标人具备的条件及相关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由评标专家评定,相关评分条款已作了修改,没有不公平,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应全部满足,我方认为本次招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招标过程公平公正。预中标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

  采购单位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一、本项目于2015年7月27日第一次开标,共有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兆久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参加投标,经评审,湖州同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评标委员会推荐为中标供应商,因被质疑开标时间及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开标现场不合法,本项目重新招标。本项目2015年7月30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报名参加的投标供应商仍为上述四家单位,因被质疑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部分内容不合法,于8月13日发布更正公告并将开标截止时间延至2015年8月28日,经开标、评审后,确定浙江乔兴建设集团湖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为预中标人,浙江鸿远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人。二、本项目发布重新招标公告后,投诉人对采购文件进行过质疑,采购人也作出了修改,投诉人之后并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再提出质疑。三、本项目重新招标后按规定进行开标、评审,评审专家从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抽取,并未违反相关法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对各投标文件中有关技术、商务资信等的响应程度进行评分符合相关规定,评分结果未超出采购文件规定的分值范围,投诉人未提供、本机关也未发现评审过程中有影响公平公正的违法行为。四、被投诉人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未按规定进行逐项答复的行为应予以指正,本机关将根据《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浙财采监〔2012〕18号)的有关规定另行作出处理。

  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关于浙江省淡水水产研究所八里店基地远程监测遥控系统采购项目采购过程及评审结果不合法损害自身合法权益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投诉人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浙江省财政厅

  2015年1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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