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文件
鄂环办[2013]266号
关于开展全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切实加强大气污染源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现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 [2013]95号)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方案》,各地严格按照检查方案组织实施。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严格按环办[2013]95号要求,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开展本辖区内工业、燃煤、移动、扬尘四类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内容包括环保部《关于做好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720号)所规定的所有内容)以及全面排查工作,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各地四类污染源清单及其内容请于2013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上报省环保厅。自2013年11月起,每月专项检查情况于当月25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上报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联系人:潘 焱
电 话:(027)87167401
传 真:(027)87652665
邮 箱:zdpanyan@126.com
附件:1.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2.大气污染源清单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5日
附件1
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切实加强我省大气污染源监督,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保部工作要求,现制定湖北省大气污染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
二、检查范围
武汉、黄石、鄂州、孝感、黄冈、咸宁、仙桃、潜江以及天门市区域内的重点大气污染源,包括重点区域、重点工业企业、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的单位、餐饮服务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污染严重的黄标车和老旧车辆等。
三、检查内容
(一)相关市、县人民政府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情况,包括对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面源、机动车大气污染防治任务分解落实情况、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部门协调联动情况等;
(二)工业企业燃煤设施脱硫脱硝除尘装置运行情况,污染物(烟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燃煤锅炉煤改气、改电进展情况,煤场、料堆、渣场防尘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各类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小企业取缔情况,对违法建设的燃煤锅炉、茶浴炉的查处情况;
(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集中供热管网不能覆盖地区改电、改新能源或洁净煤、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辆密闭、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等工作情况。
四、检查方式
各地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大气污染源进行全面排查,每月2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报至省环保厅,省环保厅不定期对各地专项检查情况进行现场督察督办。
五、相关要求
1.各地要高度重视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工作,提请当地人民政府成立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将检查工作纳入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并成立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参加的督导组,加大督察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2.切实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完成本辖区内工业、燃煤、移动、扬尘四类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在此基础上开展全面排查工作,各地四类污染源清单及其内容于2013年11月10日前以正式文件和电子版上报省环保厅。
3.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4.对专项检查工作落实不到位、工作没有实质性进展的地区,省环保厅将约谈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主要责任人,对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等措施。
- 附件2:大气污染源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