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发布了《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明确了个体税收核定程序、方法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税总发〔2014〕98号)进一步明确了:“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缴纳税款”。今年9月25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范围涵盖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便于简并征期认定规范及免征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贯彻落实,规范全省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纳税方式,既方便纳税人,也降低税收征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让纳税人满意,基层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满意。目前,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已提高到了30000元,税收政策发生了很大变化。针对简易申报、简并征期、超过定额补缴税款等问题,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双简”申报纳税方式的公告》,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了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共管户”)每户月缴税额小,可以采取简并征期;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个体工商户(简称“自管户”)每户月缴税额大,不适宜采取简并征期。
二是明确了月经营额60000元以下的“共管户”,月税额大约在1100元以下的适合采取简并征期。如果对月缴纳税额1100元以上的简并征期,税额较大难以控管。
三是明确了可以采取将纳税期限合并为按季度、半年的方式缴纳税款。
四是明确了简易申报的问题。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按季或半年缴清应纳税款,视同办理了纳税申报,不再单独填报纳税申报表。
五是明确了季度或半年经营额超过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不含20%)应当补税的,应于季度或半年终了后15日内申报补缴税款,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税收定额。季度或半年经营额低于当季或半年核定定额20%的,纳税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
特此发布公告予以明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