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17日
加快推进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关于“积极建设广西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的部署,加快东兴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以全面提升我区沿边开发开放水平,实现富民兴边,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与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边疆巩固安宁,打造我区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新高地、沿海经济发展新一极,推进我区富民强桂新跨越,特制定加快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政策。
一、财政税收政策
(一)实行优惠的财政政策。2012年至2020年期间,自治区财政根据本级财力情况给予试验区支持;对试验区属于上划自治区“四税”增量部分(以2011年为基数),以专项补助方式用于试验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自治区在测算安排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和各类专项补助时,充分考虑试验区铁路、公路、港口和口岸等基础设施以及边境维稳、界河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特殊因素,适当增加补助数额,给予试验区重点支持。
(三)在2012年至2020年期间,以2011年试验区(防城港市和东兴市)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专项上解为基数,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试验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与维修,并保持逐年增长。
(四)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试验区内符合国家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目录的新办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年度起,前三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
(五)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试验区内生产性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除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对自治区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属于市县收入的收费,可按规定的程序减征、免征。
(六)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试验区上缴的海域使用金,自治区留成部分重点安排用于试验区重大项目的用海基础设施建设。
(七)2012年至2020年期间,试验区上缴的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自治区本级可支配部分优先安排试验区所申请的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等项目征用。
二、投融资政策
(一)对中央和自治区安排试验区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加大自治区级配套比例,减免试验区的配套资金。自治区本级预算内投资安排资金向试验区重大项目倾斜。
(二)对试验区内基础设施、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社会事业、民生改善等重大项目,统筹纳入自治区相关规划;对具备条件的项目倾斜支持,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审批、核准,优先安排资金。
(三)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引导各类大企业、大集团进入试验区投资发展。除国家明确规定需由自治区级审批之外,将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的自治区级核准权限下放试验区,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支持设立东兴发展银行。鼓励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资本、外资和大中型企业共同参股东兴发展银行。
(五)鼓励银行业将试验区列为业务发展和信贷支持重点区域,设立试验区发展专项贷款,在贷款利率、资源配置等方面给予倾斜;鼓励金融机构对试验区建设项目实行银团贷款,支持试验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大力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等微型金融组织,引导社会各类资本在东兴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六)鼓励政策性银行的信贷资源向试验区倾斜,支持试验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利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等;运用出口基地建设贷款、国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金融产品支持试验区出口加工基地和物流基地建设;积极支持试验区申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七)支持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到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积极推动试验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股权流动和后续融资提供条件。设立东兴开发投资基金。支持东兴试验区设立符合相关政策条件、有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各类交易所,支持设立东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增强金融业服务能力,进一步支持东兴各类企业发展壮大。
(八)促进试验区外汇及人民币贸易投资便利化。实施人民币“走出去”战略,简化试验区内企业人民币跨境投资审批手续,推进试验区内企业跨境人民币投资资金收付便利化。推动试验区的金融机构开展人民币现钞跨境调运业务,积极争取国家适当放宽试验区内出入境人员携带的人民币限额。
(九)设立自治区注资控股的试验区投资股份集团公司,作为自治区级国有开发和投资平台,并支持该集团公司在具备条件时发行企业债券。
三、产业与贸易政策
(一)对主要依托国外资源、能源、市场等“多头在外”发展的工业项目,在法定条件内按低限执行项目准入门槛,鼓励其在试验区工业园区加快发展。允许试验区企业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未明文禁止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治区用于扶持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对试验区符合政策规定的项目优先支持。自治区级相关部门对试验区内工业生产所需的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给予重点保障。
(三)建立企业“引进来”和“走出去”后方服务基地;鼓励多层次、宽领域的贸易形式发展,支持试验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边境贸易,并在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上给予倾斜支持。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将加工贸易审批权下放到试验区商务主管部门。
四、土地资源政策
(一)赋予试验区享有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的部分土地管理审批权限。根据试验区经济发展的合理需求,单列试验区用地指标,用地用海指标向试验区重点倾斜;试验区内由试验区发展改革部门立项的一般建设项目的用地预审由试验区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并报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新增建设用地可由试验区直接经设区市人民政府统筹后送自治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二)试验区内重大项目需要使用林地的,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特设“审批绿色通道”,加快审核审批。林地使用审批手续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审核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不作为新增建设用地报批的前置条件,加快试验区的项目用地审批。
(三)积极鼓励试验区根据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通过对山区、丘陵等15°以上的非耕地实施改造,增加建设用地预留发展空间;对利用25°以上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用地,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试验区审批后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试验区内属于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自治区统筹安排。符合先行用地的,及时解决试验区先行用地问题。
(五)试验区内旅游项目中的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不办理用地转用手续。试验区矿产资源保障项目参照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政策给予支持。
(六)发挥自治区土地收储与运营平台的作用,在试验区重点开发区域探索市场化土地开发与运作模式,带动试验区的开发建设。
五、口岸通关与旅游管理政策
(一)加大试验区口岸建设力度,建立便利化通关体系。按照整合资源、发挥合力的要求,加快建立信息化、规范化、高效化的东兴试验区口岸管理体系。海关、检验检疫、边检、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创新监管模式,促进信息共享,增强通关时效。推行进出口企业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对人员、货物、车辆的查验监管通关流程,在GMS协议框架下推进“一站式”通关和电子口岸建设,切实促进贸易便利化。
(二)优化出入境管理服务。最大限度地便利试验区人员出入境和为货物出入境申报开辟“绿色通道”,对符合法定加急条件的普通护照申请,及时受理、及时办结。对来试验区投资办厂、经济技术合作、商贸洽谈的境外人员,申请办理签证、签注或居留证件的,优先受理;对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加急条件的鲜活货物车辆、公安消防车辆、救护车辆、公务车辆等,优化通关手续,加快通关速度。
(三)将自治区级权限内的3A级以下(含3A级)景区评定权下放试验区,由试验区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六、公共服务管理政策
(一)建立自治区和试验区“分级定价、属地管理”价格管理体制,在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定、调价权限下,由试验区负责辖区内市场的价格监管。在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由试验区管委会先行使临时价格干预权,再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二)试验区内的城市供水、燃气、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价格定价管理由试验区审批,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降低用电成本,加快工业发展;区内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用水、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水价。
(三)除国家明文规定由自治区级审批管理外,赋予试验区享受商务、住建、环保、质监、食品药品监管、工商、文化等自治区主管部门相应权限,将部分自治区级权限内的证照和资质管理权下放试验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批,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
(四)试验区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招投标监督管理由试验区审查;涉及消防、环境、抗震等需要报自治区主管部门专项审查或备案的,由试验区直接报送。
(五)支持加快试验区“人才特区”建设。支持试验区建设中国—东盟国际劳务市场,支持建设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成立由国内外知名专家和企业家组成的试验区专家咨询顾问委员会,为试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或协调组织面向全国的人才招聘会,招聘试验区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支持试验区根据财政状况,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津贴补贴,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六)适当扩大边境民生保障事业的发展,推进安定边民稳边睦边。将边界线0-20公里内符合国家农村危旧房改造政策的农户纳入农村危旧房改造范畴,给予补助;将边境0-3公里内的边境农村居民全部纳入边民补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