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1-07    浏览次数:1

黑政办发〔2015〕8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黑政发〔2015〕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政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省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省粮食局承担考核工作组日常工作。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六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加强与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工作部署相衔接,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从2016年起制定年度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5月31日前印发。

    第八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从2017年起,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3月31日前报送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送省粮食局。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地区,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对被抽查的市(地)和省农垦总局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省粮食局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5月31日前报省政府审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通报,并交由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约谈该市(地)政府(行署)或单位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省政府领导约谈该市(地)政府(行署)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系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于2016年6月30日前报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发改委、农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黑龙江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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