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首批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林业专业合作示范社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12-19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2〕4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通知》(林改发〔2013〕15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推动我省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省林业厅关于申报全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的通知》和《省林业厅关于开展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评选工作的通知》的部署,结合我省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现状,经各地推荐、调研、筛选和网上公示,我厅确定了省太子山林管局林下种养殖基地等20家“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湖北省木兰葛产品专业合作社等32个“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现予以公布,并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希望首批公布的20家“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32个“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再接再厉,加倍努力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基地”和“示范社”在推进造林育林护林、增进森林资源增长、促进林农增收致富等方面的表率作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示范创建工作,把示范创建作为实践党的群众路线、促进农民增收致富、发展生态林业、民生林业的重要举措,认真抓好“示范基地”和“示范社”创建典型的学习、总结、宣传,加大创建力度,以点带面,有效推进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二、创新林业经营方式,加快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研究生态林业、民生林业发展新趋势,大胆创新林业经营方式,坚持市场导向、龙头牵引、示范带动,大力发展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要支持林地承包经营权向林业龙头企业、林下经济基地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流转,鼓励林下经济基地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积极参与产业链延伸,开展科技创新、品牌创建。要结合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详细制定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扎实推进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快速、规范发展,使之真正成为林农增收致富的家园、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

   三、整合资源,形成发展合力。各地要抢抓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契机,在健全城乡一体化体制机制和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过程中,借助示范基地和示范社的创建平台,加大与发展改革、财政、水务、电力、交通、工商、税务、金融、人事、商业、供销等部门的协调力度,探索建立林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积极出台支持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公共财政扶持措施,落实优惠政策,形成发展合力。充分发挥政策、资金、项目的引导和拉动作用,在基地技术改造升级、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林业重点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安排、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对示范基地和示范社予以重点支持,促进林下经济和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做大做强、快速发展。

  我厅将对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创建评估,对新增符合标准的适时予以确认公布,对已确认公布合格的予以保留,对不合格的将取消称号。

  附件:1.首批20家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

   2.首批32家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名单 

                                               

 湖北省林业厅

                                       2013年12月13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