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3号)要求,日前,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对除北京、海南、西藏以外的全国28个省(区、市)人民政府《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经国务院同意,环保部于10月28日印发了《关于<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2014年度考核结果的通报》。
根据2014年考核结果,天津、浙江2个省(市)被评为优秀,上海、江苏、辽宁、山东、青海、河南、江西、广东、福建、安徽、新疆、河北、四川等13个省(区、市)评为良好,湖南、贵州、陕西、内蒙古、黑龙江、宁夏、云南、吉林、重庆、广西、湖北、甘肃、山西等13个省(区、市)评为合格。根据考核认定,我省5种重点重金属污染物与2007年相比排放量削减分别为:铅净削减3951.72kg、削减率36.2%,汞净削减132.22kg、削减率76.4%,镉净削减920.85kg、削减率35.9%,铬净削减49106.42kg、削减率36.5%,砷净削减3593.09kg、削减率39.7%,均提前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目标,减排量和减排比例均居全国第一,这是我省连续第三年获得考核优秀。
为进一步推进规划实施,落实地方政府责任,环保部已将《规划》实施2014年度考核结果及存在问题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求省(区、市)政府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暂停涉及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将2014年度的考核结果作为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的省份,分别按照1.4、1.2、1.0和0.6的系数进行分配,今年截至目前,我省仅长兴县就已获得中央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8730万元。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严格责任考核,落实资金投入,加强涉重金属行业管理,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同时,围绕《国家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终期评估考核和《国家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的贯彻实施,在确保执行好省级年度规划和编制好省级“十三五”规划的基础上,在重点工程、重点项目的实施,重金属环境质量监测,企业达标排放以及涉重金属长效管理制度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