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含趸售工商业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16〕6号规定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四川电网直供区大工业用电价格(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6〕1号规定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自2016年4月起,调整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用电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暂停对四川电网及地方电网供区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用户)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6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涉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清退电费的,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退。
二、用好用足留存电量和外送电价格政策。甘孜、阿坝、凉山州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落实2016年度留存电量实施方案,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雅安市发展改革委要尽快编报2016年度灾后重建留存电量方案。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2014年四川丰水期外送电价差收入安排等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907号)等文件要求,将四家大型困难钢铁企业电价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19日,并尽快落实己确定的重点移民安置企业新增用电电价补贴政策。
三、切实配合做好直购电政策实施工作。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直购电输配电价监管,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2016年度直购电试点工作。攀枝花、广元、乐山、眉山市发展改革委要落实好当地政府与大型水电企业战略合作事项,促进地方工业经济发展。
四、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我省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840号)规定,严格执行非居民用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每立方米降低0.70元政策。积极配合当地经济运行主管部门全面清理整改“无管线、无计量、无配气设施、无人员”的天然气经营公司依附上游供气企业加价转供天然气问题。积极配合当地城市燃气行业主管部门推进具备条件的天然气大用户“转供”改“直供”,减少中间环节,降低用气价格。
五、降低铁路运输成本。成都铁路局要继续落实相关运价优惠政策,对产成品、原材料铁路运输实行运价下浮,健全完善并根据市场情况及企业需求动态调整铁路运输价量互保、以价促量机制,严禁价外收费。
六、加强价格政策宣传解释和监督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上述价格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依法严肃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为促进全省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创造良好价格环境。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4月12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