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黑龙江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
为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要求,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统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一)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不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
二、基本原则
(二)坚持属地负责、动态管理、逐步提标扩面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坚持以残疾人为本、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则。
三、补贴对象
(三)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四)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五)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四、补贴标准
(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各地可根据各自实际,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本实施办法施行前各地实施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低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高于本实施办法规定标准的,执行原标准。
五、申请、初审、审批及发放程序
(七)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残疾人本人申请:残疾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附后)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委托申请:残疾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等原因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村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填写《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或《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须由残疾人本人利用指纹签押和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代办人员签字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需提供低保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九)审批。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县级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相关材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十)发放。2016年1月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2016年1月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2016年1月1日后录入的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六、资金筹集及管理
(十一)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同级财政负担。其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从本级安排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市(地)、县(市)同级财政解决。为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各地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按照规定加大福彩公益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统筹使用力度,将补贴资金足额纳入财政年度预算;要切实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十二)省农垦总局所属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本系统安排资金解决。省森工总局所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由所在市(地)、县(市)从本级安排的低保资金中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由本系统安排资金解决。
七、政策衔接
(十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八、工作要求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财政保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全省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
(十五)明确责任分工。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各级民政的社会福利部门具体负责残疾人两项补贴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足额安排补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及时拨付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各级残联组织要充分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工作,具体负责残疾人证有效性和重度残疾条件的认定工作,提供残疾人信息数据支持,保证原有残疾人福利政策补贴对象相关信息数据顺利对接和残疾人福利补贴政策的延续性。
(十六)完善监督管理。各市(地)每季度统计报送本地及所属县(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情况,每年第一季度要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公示上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民政部门要会同残联组织、财政部门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方式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完善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十七)强化政策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及相关工作职责,确保各项措施有序高效实施。各地政府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残联工作人员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切实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确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同时,要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其他残疾人教育疏导工作,防止盲目攀比、影响稳定。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政办发〔2014〕24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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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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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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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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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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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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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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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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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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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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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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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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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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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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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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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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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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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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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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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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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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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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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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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户口性质:按“城镇、农村”填写。
2.残疾等级: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的残疾等级填写。
3.残疾类别: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填写。
4.残疾人证发证时间: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填写。
5.填发机关: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填发机关填写。
6.残疾人证号: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号码填写。
7.家庭年收入:以元为单位填写。
8.联系电话:每位申领人预留2个联系电话。
黑龙江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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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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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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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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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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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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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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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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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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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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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发证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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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发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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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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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主姓名 (或福利机构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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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口 |
人 |
家庭年收入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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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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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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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居住地址 (福利机构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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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指纹签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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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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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乡镇政府 (街道办事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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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残联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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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 民政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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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写 说 明
1.户口性质:按“城镇、农村”填写。
2.残疾等级: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确认的残疾等级填写。
3.残疾类别:按“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填写。
4.残疾人证发证时间: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签发时间填写。
5.填发机关: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填发机关填写。
6.残疾人证号:按申请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号码填写。
7.家庭年收入:以元为单位填写。
8.福利机构法人:在户主姓名填。
9.联系电话:每位申领人预留2个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