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上实集团: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和建设质量,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经研究,我委制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2014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效率,规范和完善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建设质量,更好地发挥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1.市农委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部署下一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明确项目申报的要求。
2.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专项的申报要求,于每年9月末前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完成下年度项目的申报工作。
3.市农委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项目申报要求和现有项目评审途径,对区县申报的项目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通过的项目,与市财政局会商后下达立项通知,立项通知抄送市农委综合发展处、市财政局农业处。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凭立项通知,向区县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建设前期相关手续。区县农委会同区县财政部门及时将完成项目建设前期相关手续的项目汇总上报市农委。
4.市农委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将完成区县项目建设前期相关手续的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并据此申报专项资金预算。
5.市农委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当年该专项预算资金规模,择优安排当年项目,报市农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会同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复。同区县的同类项目原则上一次性统一批复。
6.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批复要求,统一组织好区县范围内同批次、同类型项目的设计、监理、审价等招标工作,努力降低项目管理成本。
7.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应注重收集和比选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建立项目设计技术信息资料库,为同类型项目设计提供借鉴,以节约项目设计费用。
8.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审批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性质、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确因客观原因需变更的项目,按程序向原项目审批单位申请办理变更。
9.区县农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批复要求,在规定的建设周期内完成项目建设和验收。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在原批复截止日期前三个月向市农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委同意后,项目建设周期可延长一年。无特殊原因或延长一年后仍不能完成规定验收手续的,暂停批复该区县范围内下年度的同类项目。
10.本意见适用于本市市级财政支持的设施粮田、设施菜田、标准化畜牧场、标准化水产场、区域特色农产品基地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类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11.本意见由市农委负责解释。
12.本意见自2014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