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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财(会)发[2013]6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
宁夏财政厅
2013年1月23日
附件:新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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