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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5    浏览次数:2

宁财(会)函〔2013〕5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各财经会计学院,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3年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函[2013]63号)要求,现将2013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凡参加全国统一组织《高级会计实务》科目考试成绩合格,取得2010、2011、2012年度全国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合格证并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宁人发[2006]64号)的财会人员,方可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

  2013年事业单位职称评审申报工作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有机结合起来。本单位现有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已超过岗位设置数的20%,原则上不得申报本级别的职称评审。

  二、申报评审材料有关要求

  (一)不需要装订的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一式3份(A3纸型,原件)。

  2、《职称证书打印表》1份。

  3、《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审核记录表》2份(原件)。

  4、《201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情况表》1份。

  5、《2013年度事业单位职称申报汇总表》1份。

  6、《宁夏回族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附电子版excel表)。

  7、《2013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人员信息总表》1份(附电子版excel表)。

  8、《职称论文答辩评价打分表》1份。

  9、《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1份。

  以上表格申报人员自行登录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http://www.nxhrss.gov.cn)“表格下载”专区下载。

  (二)下列材料一律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并按顺序装订成册:

  1、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

  2、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4、学历证书(提供历次学历证书)。

  5、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职称外语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人发[2007]65号)文件执行。

  6、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

  7、《继续教育考核表》1份。区直部门及中央驻宁单位的继续教育考核表上报自治区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财政厅会计处)审验,各市、县(区)的继续教育考核表报各市(地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组织抽验。

  8、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公示信息证明1份。

  9、按规定提交的财会专业论文、著作等业绩成果。

  10、近5年的年度考核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

  11、身份证复印件(单位盖章,原件核对退回)。

  (三)申报人员的中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必须是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申报人员提供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财会专业论文、职称外语成绩、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获奖证书、发明专利证书等的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

  (四)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免试或降分人员年龄计算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31日(如满45岁,即1967年12月31日〈含〉前出生)。

  (五)职称论文答辩

  职称论文答辩工作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具体由五市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根据参评人员数量聘请高级会计师或副教授以上任职资格的会计专家对申报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测评、工作业绩、财会专业论文答辩。专家要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表》上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对申报人员的答辩情况进行评价。并认真填写职称论文答辩评价打分表和职称论文答辩成绩汇总表。区直各部门、中央驻宁单位申报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人员的论文答辩工作由自治区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组织实施(答辩具体时间及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六)破格晋升人员除报单行材料1份外,还需由工作单位出具破格推荐报告,并由呈报单位核准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主要说明破格申报的条件及理由,重点反映任现职期间的突出工作业绩、学术水平和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的能力)。

  三、坚持评审标准,严肃评审纪律

  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证件及证明,不得提交虚假申报材料,不得有其它违反评审规定的行为,否则取消申报资格,且五年内不准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用人单位要严格申报、推荐工作,认真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要坚持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逐级在审核记录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对呈报单位把关不严材料失真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按照属地管理和受理权限原则,严格职称申报程序。各单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统一上报自治区会计系列评审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会计处)。

  五、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2013年4月1日至26日,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财政厅联系人 :徐恒辉 电话:0951-5069437

  六、收费标准

  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04]13号),每人收取评审费300元。

  七、高级会计师评审等相关信息申报人员可登陆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http://www.nxcz.gov.cn)、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www.nxhrss.gov.cn)进行查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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