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农业函[2016]179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机[2016]5号)要求,决定组织参加新一轮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创建活动工作目标
按照“多元化创建、多样化扶持、规范化运行、市场化经营、品牌化服务”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标准,拓展创建内容,支持引导农机合作社向“五有”型(有完善的装备设施、有良好的运行机制、有健全的管理制度、有较大的服务规模、有显著的综合效益)农机合作社发展,打造农机合作社升级版,助推四川现代农业发展。
二、推荐申报示范社
农业部安排我省6个“全国农机示范社”名额。各地要根据创建活动工作目标,积极制定落实创建工作方案,并按照《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要求(附件1),组织推荐。各市州应在省级示范社的范围内择优向省厅推荐1个,于2016年6月20日前,将《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附件2)的纸质材料(含电子版)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我厅农机化发展处。
我厅将组织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农机合作社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考核),并兼顾平原、丘陵山区农机合作社发展情况,在当地影响大、服务质量好、示范作用突出的农机合作社中,择优选择6个合作社推荐上报农业部。
三、加强创建活动组织领导
(一)明确运行机制。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创建活动坚持“部省共建、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我厅负责全省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抽查监测,市县农业部门负责对参与创建活动示范社的指导服务和具体帮扶。
(二)强化政策扶持。全省各级农业部门要集中力量加强示范创建,农机购置补贴、农机作业补贴等农机化扶持政策优先向示范社倾斜,农机化技术试验示范等农机化项目及技术培训、企社共建、银社对接等活动优先安排示范社作为承接或实施的重要主体。要积极争取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等部门支持,多渠道加大对示范社的投入,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多种形式,引导支持示范社加大配套机具和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服务能力,打造服务品牌,推动农机合作社整体建设和农机社会化服务跃上新台阶。
(三)培养领军人才。加强农机合作社辅导员队伍建设,对示范社开展长期跟踪指导,促进合作社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强化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理事长和相关职业人才培训,通过政策讲解、技术培训、现场观摩、座谈交流等形式,增强新形势下办社治社兴社的能力,加快培养一批视野宽、技术强、善管理、懂经营的合作社领军人才。鼓励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示范社就业或参与合作社事务,扎根农村创业,为合作社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保障。
(四)发挥示范作用。各地要将示范创建与各项农机化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把示范社建成技术推广的先行点、服务机制的创新点、经营管理的样板点,引导带动周边农机服务组织健康发展。农业部将在农机专业网站上建立全国示范社网页名片,免费为其赠送农机化有关专业期刊。示范社可免费使用“中国农机合作社”LOGO标识。各地要加强对示范建设成效的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五)加强监测管理。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调整。各地要组织示范社定期报送年度的生产经营状况,我厅采取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强对示范社的监测管理,并将示范社监测报告报送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已不符合示范社条件的,由我厅提出撤销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建议。
联系人及电话:郑跃028-85505877、肖小川028-85505973
电子邮件:njhc@scagri.gov.cn
附件:1.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2.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详见附件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4月13日
附件1
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条件
一、基本要求
(一)依法登记,运行有效。经工商注册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合作社名称应体现农机化作业、服务特点,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须有农机作业服务内容;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独立的银行账号。
(二)规模较大,能力较强。入社成员原则上不少于30个;近两年年均农机服务面积达到10000亩以上。
(三)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社会声誉良好,履行农机作业服务合同,未发生过重大经济纠纷和服务质量投诉等情况;农机上牌率、检验率、驾驶人员持证率在本地处于领先水平,没有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二、组织机构
(一)设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各机构职责明确,公示上墙,切实履职。
(二)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记录、参会人员有签字,定期公开社务。
(三)设立必要的日常管理部门或岗位(如财务室、生产作业部、维修服务部等),且职责明确。
三、经营管理
(一)具有合作社章程、机务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制度和作业服务相关标准,并以适当方式张贴公布、严格遵守。有较合理的盈余分配和较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
(二)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成本核算,产权关系明晰,设立成员账户,财务核算规范。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记载清晰、准确。
(三)合作社农机作业服务实行统一对外业务联系、统一作业调度、统一作业质量标准、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维修保养。
(四)组织成员开展或参与安全教育培训、新技术新机具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
四、设施装备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较为完善的机库棚和维修间等设施,其中机库棚面积不少于300 平方米(丘陵山区可适当降低标准),维修间(含配件库)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二)拥有农机原值200万元以上,大中型或专用特色农机不少于20台(套);有能满足当地主要作物(农业主导产业)全程机械化生产需要的配套机具,其中有一定数量的高性能机具。
(三)合作社场地布局规划合理,场所干净整洁,机具摆放整齐,维修保养到位。
五、综合效益
(一)合作社带动成员增收致富和周边农户节本增效效果明显,成员收入高于县域内非成员农户平均收入20%以上。
(二)积极通过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开展服务,在促进土地流转、发展多种形式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方面作用突出;热心为周边农民(农机户)开展信息咨询、机具维修、技术指导、抗灾救灾等多种服务。
(三)带头应用先进适用的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在农业生产全程机械化、农机与农艺融合、农机化与信息化融合中起到表率作用。
附件2:全国农机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