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林业厅印发了《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15〕10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更好贯彻落实《办法》,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现对《办法》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等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林业科技事业发展,结合我省林业科技发展实际,制定《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政策内容
《办法》共分六章二十条,明确了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和重点、补助标准、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等。
1.专项资金支持对象。支持对象为浙江省省属涉林科研院校、省林业厅直属事业单位和中国林科院及所属所(中心)。同时鼓励基层林业单位或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参与。
2.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重点支持为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与中国林科院签署的第三轮省院林业科技合作协议(2014~2018年)》、符合我省林业科学研究支持方向和重点的省院合作项目;符合我省林业科技成果推广支持方向和重点的科技推广项目。省林业厅根据当前林业科技需重点突破解决的问题,提出省本级林业科技项目立项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重点,商省财政厅后印发,在省林业厅门户网站发布。
3.专项资金的补助标准。省院合作重大项目每项补助80-100万元,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40万元;科技推广重点项目每项补助不超过40万元。
4.项目的选择和立项程序。申报单位根据省林业厅发布的立项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将申报材料上报省林业厅、省财政厅。经过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后确定立项项目。
三、《办法》解读机关情况
《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读,具体联系处室为省财政厅农业处,联系电话:0571-87056579;省林业厅科技处,联系电话:0571-87399082。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本级林业科技推广与省院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